财会字[1994]第28号
颁布时间:1994-07-04 00:00:00.000 发文单位:财政部
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财政部令第34号文件”规定,本文件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试点企业若干涉外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3]139号)的规定,现对外商投资企业改组股份制企业有关资产重估的会计处理办法规定如下:
外商投资企业因改组,或者与其他企业合并成为股份制企业而进行资产重估的,重估价值与资产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计入外商投资企业资产重估当期的损益并计算交纳所得税。如重估价值高于原资产账面价值,按其差额借记有关资产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如重估价值低于原资产账面价值,按其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有关资产科目。
股份制企业成立后,如因向社会募集股份,或增发股票而再次进行资产重估的,重估增值或减值不作入账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