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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关于进一步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的通知

审行发[1999]69号

颁布时间:1999-06-23 00:00:00.000 发文单位:审计署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审计厅(局),署机关各单位、各特派员办事处、各派出审计局、南京审计学院:

  为贯彻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会和国务院廉政工作会议精神,监察部、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研究制定了《关于1999年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规定工作的意见》。最近,五部门又联合召开电视电话会议,对开展这项工作进行了专门部署。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规定,扎扎实实地做好“收支两条线”工作,特作如下通知:

  一、提高认识,增强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的自觉性

  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一项重要措施,是公正执法、依法行政的重要保证,是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廉政建设的一项重大决策。抓好这项工作,对于整顿财经秩序,加强财政管理,从深层次上解决腐败问题具有重要的作用。各级审计机关一定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实行“收支两条线”规定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坚决执行中央规定。要结合当前的“三讲”教育,开展行之有效的宣传教育活动,进一步提高认识,引导广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树立大局意识,把思想统一到中央的要求上来,为进一步落实“收支两条线”工作奠定扎实的思想基础。

  二、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贯彻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

  “收支两条线”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必须下大力气,一步一步地抓好落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今年要在前一段工作的基础上,突出重点,狠抓落实,继续推动这项工作的深入开展。

  1.制定领导责任制。各级审计机关要建立领导责任制,成立主要领导任组长的领导小组,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要按照中央纪委提出的今年年底前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要达到的阶段性目标,扎扎实实地抓。要切实做到:罚款统一使用由中央或省级财政部门印制的票据,亮证罚款;严格依法罚款,实行罚款与收缴相分离;开设银行账户必须经财政部门批准和人民银行许可;各项罚没收入要及时足额缴入国库。

  2.制定政策规定。要抓紧研究制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办法,依据中央有关规定,制定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行为的纪律处分办法,使“收支两条线”工作有章可循。对审计过渡专户,原则上一律予以撤销。为保证审计决定的执行,审计机关应商同级财政部门在国库设立收缴专户,以便审计机关检查落实。

  3.加强监督检查。各级审计机关要加强监督检查,发挥纪检监察和有关业务部门的作用,把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作为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一项重要工作,切实抓出成效。中央纪委、监察部将在今年8、9月份会同财政部等部门对执收执罚部门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的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在此之前,各级审计机关要认真搞好自查和重点抽查,提出整改措施并抓好落实。对在贯彻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有关情况要及时向署报告。

  4.严肃执行纪律。不允许借口本地区、本部门的情况特殊而随意搞变通。对少数弄虚作假、阳奉阴违,拒不执行规定,继续坐收坐支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也要追究单位领导的责任;对情节恶劣的典型案件,要严肃处理,公开曝光,保证“收支两条线”规定不折不扣地得到贯彻执行。

  三、发挥审计监督职能作用,确保“收支两条线”规定落实

  各级审计机关要积极参加当地党委和政府组织的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的工作,充分发挥审计监督职能作用,加强与各有关部门之间的沟通联系,做好组织协调工作,与其他执收执罚部门密切配合,针对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研究制定有关规定和解决办法。要把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的部门和单位作为审计的重点,同时对各级财政部门的财政经费保障情况,也要进行审计监督,以确保今年年底前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要达到的阶段性目标。

  审计监督的重点:

  1.所有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必须经国务院或省级政府批准,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2.收费、罚款统一使用由中央或省级财政部门印制的票据,做到亮证收费或罚款。

  3.严格依法收费和罚款,实行罚款与收缴相分离。

  4.开设银行账户必须经财政部门批准和人民银行许可,不得擅自开设银行账户和私设“小金库”。

  5.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要及时足额缴入国库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不准截留、坐支、私分。

  6.财政部门安排预算时将执收执法部门上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与其支出脱钩,行政事业性收费优先用于满足相关业务的必要支出。

  对审计查出的违法违纪问题,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对负有责任的领导或工作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有关部门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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