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总发[1999]76号
颁布时间:1999-06-17 00:00:00.000 发文单位:中国建设银行
为规范中国建设银行结算协作网络会计核算,根据《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会计核算手续》及有关规定,结合中国建设银行结算协作网络特点,制定本规定。
一、基本规定
1.本规定适用于中国建设银行结算协作网络的会计核算。
2.结算协作网络必须指明具体的承认单位、承办行、协办单位、协办行、主办行和协调行。承办单位是指网络的最终收款人,承办单位的开户行为承办行。协办单位是承办单位的结算协作网络客户或所属分支机构,是协助承办单位销售、发行或进行款项归集的单位,协办单位的开户行为协办行。承办行所在的一级分行为网络的主办行。总行为网络的协调行。
3.结算协作网络必须确定具体的款项划缴方式和划款日期。款项划缴采用单位主动付款和直接借记划缴两种方式。单位主动付款是指协办单位填制汇划凭证交协办行办理汇划款项的方式;直接借记划缴是指承办行依据协议填制凭证直接向协办行扣划款项的方式。一个结算协作网络只能采用一种款项划缴方式。划款日期遇节假日顺延。
4.采用直接借记划缴方式划缴款项的,承办行、协办行、承办单位、协办单位四方必须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单位对银行采用直接借记划缴款项方式的授权。承办行和协办行必须为直接参加建设银行清算系统的营业机构。为规范中国建设银行结算协作网络会计核算,根据《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会计核算手续》及有关规定,结合中国建设银行结算协作网络特点,制定本规定。
一、基本规定
1.本规定适用于中国建设银行结算协作网络的会计核算。
2.结算协作网络必须指明具体的承认单位、承办行、协办单位、协办行、主办行和协调行。承办单位是指网络的最终收款人,承办单位的开户行为承办行。协办单位是承办单位的结算协作网络客户或所属分支机构,是协助承办单位销售、发行或进行款项归集的单位,协办单位的开户行为协办行。承办行所在的一级分行为网络的主办行。总行为网络的协调行。
3.结算协作网络必须确定具体的款项划缴方式和划款日期。款项划缴采用单位主动付款和直接借记划缴两种方式。单位主动付款是指协办单位填制汇划凭证交协办行办理汇划款项的方式;直接借记划缴是指承办行依据协议填制凭证直接向协办行扣划款项的方式。一个结算协作网络只能采用一种款项划缴方式。划款日期遇节假日顺延。
4.采用直接借记划缴方式划缴款项的,承办行、协办行、承办单位、协办单位四方必须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单位对银行采用直接借记划缴款项方式的授权。承办行和协办行必须为直接参加建设银行清算系统的营业机构。
5.结算协作网络运行中出现的有关结算方面的问题由主办行收集并向总行反映,总行负责协调和解决。
二、账户管理
(一)单位主动付款方式
承办行和协办行可按照承办单位和协办单位要求为其开立新账户或使用原有账户办理网络结算业务。
(二)直接借记划缴方式
1.承办单位在承办行开立基本结算户或一般结算户,用于核算从各协办行扣划的款项。
2.协办单位在协办行开立款项收入专户,该账户贷方反映协办单位的款项收入,借方反映承办行定期扣划的款项。协办行不得向协办单位出售该账户的结算凭证。
3.账户的开立通过“中国建设银行结算协作网络开户通知书”(附件)完成。各行将收到的“中国建设银行结算协作网络开户通知书”或“中国建设银行结算协作网络开户通知书(回执)”作为会计资料专夹保管备查。
4.结算协作网络未作统一规定的,各行可根据单位类型和资金性质确定账户的科目。
5.承办单位或协办单位因故变更户名或账号时,其开户行必须书面通知往来行。
6.承办行、协办行可根据《银行账户管理办法》为承办单位、协办单位开立其他账户。
三、会计核算
(一)单位主动付款方式
承办行和协办行按有关规定办理。
(二)直接借记划缴方式
1.划缴日营业开始,协办行填制“中国建设银行清算信息查询、查复书”,注明协办单位户名、账号、开户行、账户余额(划缴日前日),经会计主管人员审核签字后,通过建设银行资金清算系统发送承办行。承办行清算组收到协办行发来的电子汇划信息后,打印出“中国建设银行清算事务查询通知书”一式二份并加盖“电子汇划专用章”,一份自留,一份送会计部门。
2.承办行会计部门收到清算组送交的“中国建设银行清算事务查询通知后”后,据以填制特种转账凭证(一借二贷),在摘要栏注明“扣划截至×月×日××款”,经会计主管人员核对凭证收款人、付款人的户名、账号、金额无误并在凭证上签字后作账务处理。特种转账借方凭证作电子汇划凭证,一联特种转账贷方凭证记承办单位存款账,“中国建设银行清算事务查询通知书”作借方凭证附件,另一联特种转账贷方凭证作收款回单交承办单位。会计分录:
借:清算资金往来——电子汇划款项户
贷:××存款——承办单位户
3.协办行清算组收到电子汇划信息后,及时打印出有关凭证,加盖“电子汇划专用章”后送会计部门。会计部门收到清算组送来的有关凭证,应认真审核凭证收款人、付款人的户名、账号、金额无误后后作账务处理。会计分录:
借:××存款——协办单位户
贷:清算资金往来——电子汇划款项户
如审核有误,应及时与承办行联系,视错误情况作相应处理。
四、账务核对
1.承办行和协办行按规定分别与承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定期办理对帐。
2.协办行于每月初二日内将协办单位上月明细账复印件二份加盖会计业务公章后送承办行办理对账。承办行核对无误后在协办单位明细账复印件上加盖会计业务公章,一份自留,一份送协办行。如对账不符,应首先电话联系,待查清后视不符情况作相应处理。
五、其他
1.结算协作网络运作中发生的各项费用由银行依据协议收取。
2.各结算协作网络主办行可依据本规定制定适用于其网络的核算办法或补充办法,并报总行审批后执行。
3.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本规定颁布之日前已在运作的结算协作网络可继续使用原核算办法,也可通过重新签订协议使用本核算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