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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清理整顿涉外会计机构的通知

财会协字[1997]34号

颁布时间:1997-09-19 00:00:00.000 发文单位:财政部

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广东省、辽宁省、福建省、深圳市财政厅(局)、国税局、地税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法》)、税法和国务院要求,结合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从现在起至1998年年底,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注册会计师行业清理整顿工作。涉外会计师事务所及国际和外国会计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常驻代表处,均属于清理整顿对象,由于涉外会计机构的特殊性和清理整顿同时进行财务、税收检查,经商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整顿的目的

  依据《注册会计师法》的要求,通过清理整顿,促使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合作所)、国际会计公司中国成员所(含联系所,以下简称成员所)、国际和外国会计公司常驻代表处(以下简称代表处)的设立、运作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依据中国税法以及中国政府有关事务所的财务、会计规定,通过清理整顿,促使其财务收支、会计记录、纳税状况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依据中国有关证券市场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通过清理整顿使其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中国政府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对注册会计师进行管理的有关规定,清查境外会计师在中国境内执业的状况,从而促使其在中国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更好地开展业务;依据有关中注协行业管理的规定,通过清理整顿,促使其合规运转。

  二、清理整顿的内容和重点

  (一)依据《注册会计师法》和财政部《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常驻代表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对代表处进行清理整顿。

  重点包括六个方面:

  1.代表处常驻人员是否经合法批准,未经批准或擅自委任的常驻人员,予以撤销。

  2.代表处是否非法从事法定审计业务。1996年、1997年内代表处非法从事法定审计业务的,按《注册会计师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由省级及深圳市财政机关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在1996年对合作所财务税收检查以后,代表处再次违法执业的,除进行上述处罚外,情节严重的,经财政部批准,撤销代表处,并在5年内禁止在中国设立新的代表处。

  3.代表处是否聘用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凡在1996年、1997年聘用了中国注册会计师的,该代表处的中国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资格予以取消。

  4.代表处是否违反了中国税法的有关规定。检查代表处1996年、1997年纳税情况。凡违反中国税法有关规定的,依法进行处理。

  5.代表处是否按规定向中注协提交了1996年业务活动报告。凡未提交业务报告的,限期补交。

  6.代表处是否与其相关的合作所、成员所在业务、财务上分别独立运作。凡1996年、1997年混合运作的,在1997年年底前必须分开,否则代表处及相关的合作所和成员所停业整顿。

  (二)依据《注册会计师法》和财政部《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对合作所进行清理整顿。

  重点包括十个方面:

  1.是否在中国境内以合作双方原事务所名义单独从事法定审计业务。违反者,对有关责任方给予警告,限期改正。

  2.是否按规定由合作所统一执行业务,检查1996年、1997年中国企业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的审计报告,是否由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发;所有在中国境内从事的审计业务,是否均由合作所统一承缆、统一收取费用、统一进行核算、统一保管档案、统一安排人员。违反者,给予警告处分。

  3.是否按规定执行上市公司的相关业务。与其他事务所合作审计,本所出报告,本所承办的工作量是否达到60%,凡未达到的,属卖招牌行为,予以罚款。其工作质量是否符合执行证券业务的有关规定,凡违反的,限期纠正。

  4.是否按规定向中注协提交了1996年承接上市公司审计项目一览表。凡在1997年年底前未提交的,给予警告。

  5.是否按规定向中注协提交1996年、1997年合作所注册会计师人员名单,并及时报告人员变动情况,凡1997年年底前未提交人员名单和报告人员变动的,给予警告。

  6.是否按规定聘请外方人员。凡未经中外双方业务负责人同意、并报中注协备案聘用的外方人员,在1997年年底前应予撤离。

  7.是否完成后续教育计划。合作所应按规定向中注协报告每年培训情况,凡1996年、1997年未达到中注协培训制度要求的注册会计师,应予补课。

  8.是否按规定进行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缴纳税款。检查合作所1996年、1997年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纳税情况。凡无完整会计记录的,限期改正;凡未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的,限期改正;凡未经本所以外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应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凡在中国境内从事业务的一切财务收支,未记、漏记、故意隐瞒不记的,属偷税行为,按税收征管法进行处理。

  9.是否按规定设立分支机构。凡非法设立的分支机构,予以取缔,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10.是否按章程、协议、合同规定正常运转。检查董事会是否正常运转,中、外方总经理是否到位。

  (三)依据《注册会计师法》和财政部《关于允许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境内发展多个成员所的通知》及有关规定,对成员所进行清理整顿。

  重点包括四个方面:

  1.是否按规定批准设立。所有成员所,均应经财政部批准方为合法。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的,1997年年底前予以取缔。

  2.是否完成了事务所的体制改革。按规定,成为成员所的会计师事务所必须完成体制改革(对联系所无此要求)。1998年年底前没有完成体制改革的,取消成员所资格。

  3.是否按规定聘请外籍人员。凡聘请的外籍人员,必须报经中注协批准,未经批准的,在1997年年底前应予撤离。

  4.其他有关事项,按《关于清理整顿注册会计师行业的通知》(中注协会协字[1997]183号)的要求进行。

  三、清理整顿的方法和步骤

  (一)基本方法是:自查、检查、抽查相结合;边整边改相结合;教育帮助、严肃处理相结合;表彰先进、惩治违纪相结合。

  所有的合作所、成员所、代表处,均按属地原则,委托当地注协会同当地财政、税务部门组织清理整顿。受委托的注册会计师协会、财政、税务部门,要加强领导、周密计划、细致安排、严格组织,严肃检查,扎实工作,不走过场。

  (二)全部清理整顿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合作所、成员所、代表处自查。自文到之日起,至1997年12月底,各合作所、成员所、代表处应组织学习。通过学习,明确清理整顿的必要性、重要性和紧迫性,从而提高参加清理整顿工作的自觉性。在此基础上,按财政部、中注协统一要求,进行自查。填写各种自查表格。在1997年12月底前,报送所在地注册会计师协会。

  第二阶段,所在地注协检查。1998年1月至4月,有关地方注协组织检查组,按本通知所附“外国会计公司中国机构分布表”的列示,对本地的合作所、成员所和代表处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检查各事务所自查中是否存在隐瞒、虚报、回避的问题及有举报的问题。

  第三阶段,中注协抽查。1998年5月至6月,中注协组织检查组,对各地清理整顿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同时有重点地进行抽查。

  第四阶段,总结验收。在上述3个阶段完成后,各地注协应进行总结,并在总结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建章建制,把行业管理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对模范遵纪守法的合作所、成员所和代表处中的好典型,应进行表彰。

  (附件略)

  一九九七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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