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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部、财政部关于再次调整省间粮油调拨经营费的联合通知

商财联字[1986]10号

颁布时间:1986-04-23 00:00:00.000 发文单位:商业部、 财政部

  粮食部门内部省、自治区、直辖市间粮油调拨经营费标准,商业部,财政部(35)商财联字第52号联合通知从1986年1月1日起作了适当调高。随着经济形势的发展和有关情况的变化,粮食部门内部的粮油调拨经营费仍然偏低。为了合理调节调出省与调入省之间的经济利益,促进粮油商品流通,鼓励粮油生产和调出的积极性,并有助于促使缺粮区努力发展粮食生产,减少粮食调入,根据国务院一0一次常务会议的决定、将省间粮油调拨经营费作进一步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省间计划内粮食调拨经营费,按调整后的标准(见附表)执行。

  二、省间计划内的食用植物油、油料调拨经营费由现行按原统购价的12%,调整为17%,青海、新疆两省、区调整为20%。

  三、各口岸粮食转运站转运进口粮食的中转费用,调整为一律按每吨74元计收。

  此次调高中转费用所增加的收入。应上交中央财政,用于弥补外贸出口粮油所增加的支出,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四、属于国家计划内供应出口粮油作价办法中规定的经营费标准,按调高后的省间调拨经营费标准执行。

  五、省间粮油调拨经营费标准提高后,调出地区增加的收入,除各进口粮转运站按上述第三项规定办理外,全部留归地方。调入地区增加的开支,由地方财政的自有财力解决。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的粮油调拨经营费也应适当调整。没有收调拨经营费和中转费的,应当合理收费,以鼓励调出和完成中转任务的积极性。具体收费标准,由各省级粮食主管部门与财政厅、局商定。

  七、本通知规定的省间粮油调拨经营费标准,从1986年4月1日起执行。除上述规定外,其他有关事项仍按(85)商财联字第52号《关于调整省间粮油调拨经营费及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以及(86)财商字第40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表:    省间粮食调拨经营费用标准表                单位:元/50公斤 

        |        |
    地     区 |  原   粮  | 成 品 粮
    全     国 |        |
   华北地区     |        |
    北  京  市 |  2.50  |  2.70
    天  津  市 |  2.50  |  2.70
    河  北  省 |  3.70  |  3.90
    山  西  省 |  3.70  |  3.90
    内蒙古自治区  |  4.00  |  4.20
   东北地区     |        |
    辽  宁  省 |  4.00  |  4.20
    吉  林  省 |  4.30  |  4.50
    黑 龙 江 省 |  4.50  |  4.70
   华东地区     |        |
    上  海  市 |  2.50  |  2.70
    江  苏  省 |  3.70  |  3.90
    浙  江  省 |  3.70  |  3.90
    安  徽  省 |  3.70  |  3.90
    福  建  省 |  3.70  |  3.90
    江  西  省 |  3.70  |  3.90
    山  东  省 |  3.70  |  3.90
   中南地区     |        |
    河  南  省 |  3.70  |  3.90
    湖  北  省 |  3.70  |  3.90
    湖  南  省 |  3.70  |  3.90
    广  东  省 |  3.70  |  3.90
    广西壮族自治区 |  3.80  |  4.00
   西南地区     |        |
    四  川  省 |  3.80  |  4.00
    贵  州  省 |  3.80  |  4.00
    云  南  省 |  4.00  |  4.20
    西 藏 自 治 区 |        |
   西北地区     |        |
    陕  西  省 |  4.00  |  4.20
    甘  肃  省 |  4.00  |  4.20
    青  海  省 |  4.10  |  4.30
    宁夏回族自治区 |  4.00  |  4.2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5.70  |  5.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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