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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公安部、劳动人事部、商业部、财政部关于安置特等、一等革命残废军人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1985]安2号

颁布时间:1984-12-15 00:00:00.000 发文单位:民政部、 总参谋部、 总政治部、 公安部、 劳动人事部、 商业部、 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公安、劳动人事、粮食、财政厅(局),云南、青海省商业厅,各军区、各军兵种、国防科工委、军事科学院、军委直属各院校:为了进一步安排好中国人民解放军、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特等、一等革命残废军人,以促进国防建设,鼓舞部队士气。特作如下通知:

  一、对一九七九年对越自卫还击作战以来和今后退出现役的特等、一等革命残废军人,凡要求到原征集地县城或配偶居住地城镇安置的,应当允许。上述特等、一等革命残废军人在城镇安置时,要求将农业户口的配偶及十六周岁以下子女( 或已超过十六周岁仍在学校读书的子女)转为安置地城镇户口的,也应当允许。

  二、要及时为上述革命残废军人本人、他们的配偶以及子女办理户口和吃商品粮的转移关系,并根据当地条件,由国营或集体单位妥善安置这些残废军人配偶的工作。

  三、他们中需要建房的,当地政府应当给予解决,经费由地方财政开支。

  四、现在革命残废军人休养院的特等、一等残废军人,本人要求分散安置的,可以在本人原籍或配偶居住地的城镇安置。其配偶或十六周岁以下的子女是农业户口的,应同时转为城镇户口。对过去历年来已经回到农村的特等、一等残废军人,如有后遗症需要经常医疗处置,或配偶在城镇长期分居等特殊情况,必须转移到城镇安置的,也可按上述规定精神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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