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价格[2000]545号
颁布时间:2000-05-10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计委 财政部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报来《关于报送全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关于调整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评估项目收费标准的请示〉的函》(学位〔1999〕44号)收悉。鉴于近年来评估项目内容的增加和评估指标的细化等原因,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评估费用有较大幅度增长,经研究,同意适当调整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评估收费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以下简称“学位中心”)开展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评估业务按下列收费标准向申请评估的单位收取评估费。
(一)学科专业点评估费。博士学位授权点的评估费,每个点由1000-1300元调整到1200-1500元;申请增设博士点的评估费每个点由1300-1500元调整到1500-2200元。硕士学位授权点的评估费,每个点由800-1000元调整到1000-1200元;申请增设硕士点的评估费每个点由1000-1200元调整到1200-1500元。具体收费标准由学位中心根据学校的规模、类型确定。在对博士学位授权点进行评估时,该博士学位授权点所覆盖的硕士学位授权点的评估,不另收评估费。
(二)学位授予单位整体条件的评估费,包括博士学位授予单位、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和研究生院、工商管理硕士(MBA)等各种专业学位授予单位整体条件的评估费。已有学位授权的整体条件评估费,每个单位由5000-7000元调整到7000-9000元;申请学位授权的整体条件评估费每个单位由8000-10000元调整到10000-15000元。具体收费标准由学位中心与申请单位按照学校的规模、类型商定。
(三)咨询费仍由学位中心与申请单位双方协商议定。
此外,在评估过程中被评估单位不再交纳其他费用。地方学位委员会及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开展有关评估工作,可以依照上述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二、学位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或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高校组织同等学历人员申请硕士学位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向参加考试人员收取报名考试费的收费标准为:外语水平考试每人100元,学科综合考试每人100元。
三、执收单位应按规定到指定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申领或变更手续,并使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四、执收单位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并在收费场所显著的位置公布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五、教育评估隶属于财政性资金,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规定,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缴入同级财政专户,支出由财政部门按批准的计划核拨。同时,定期向财政部门报送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决算。
六、上述规定自通知发布之日起执行。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评估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5〕34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