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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免征硫磺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失效]

财关税[2008]50号

颁布时间:2008-05-14 00:00:00.000 发文单位:财政部

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财政部令第62号文件”规定,本文件失效。

海关总署:

  根据国务院决定,自2008年5月20日起,免征硫磺(税号:25030000、28020000)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〇〇八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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