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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常设解释委员会(SIC)解释公告第17号--权益:权益交易费用

解释公告第17号

颁布时间:1999-05-01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常设解释委员会

  问题

  1.企业在发行按《国际会计准则第32号——金融工具:揭示和呈报》被归类为权益的金融工具或购买其本身的权益性工具时,一般会发生各种费用。这些费用可能包括注册费及其他监管费、支付给法律、会计及其他职业咨询人员的金额、复印费、印花税以及企业的内部费用(例如,使用管理及其他资源的费用)。在某些情况下,诸如承销费等可能由金融中介机构直接从股票发行收入中扣除。

  2.但问题是:

  (1)发行权益性工具或购买企业本身的权益性工具的交易费用包括哪些内容;

  (2)企业应如何核算这些交易费用。

  3.本解释公告适用于企业按《国际会计准则第32号——金融工具:揭示和呈报》的规定归类为权益的、企业本身的金融工具的发行或购买费用,如该项发行或购买将导致权益的净增加或减少(权益交易费用)的话。但是,本解释公告不适用于直接归属于购买企业的权益性工具发行费用(见《国际会计准则第22号——企业合并》)。不属于本解释公告所指的权益交易费用的费用的例子有: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费用、股票在二级市场交易的费用、股票分割费用或股票股利发放费用等。

  4.《国际会计准则第32号——金融工具:揭示和呈报》不适用于雇主在雇员股票期权和股票购买计划中所承担的义务。同时,《国际会计准则第19号——雇员福利》没有确立权益补偿利益的确认和计量要求。因此,本解释公告不涉及与权益性工具发行或购买有关的补偿利益的确认或计量,也不适用于这类交易的费用。

  结论

  5.权益交易费用仅包括那些直接归属于权益交易(如第3和4段所指)的新增外部费用。

  6.权益交易的交易费用应作为权益的减项处理;其中,相关的所得税利益应予扣除。未能完成的交易形成的费用应予费用化。

  7.与含有负债和权益成份的复合工具的发行有关的交易费用,应按收入的分摊比例分摊至各组成部分。

  8.多个交易共同发生的交易费用,例如发行一些股票且同时将另一些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所发生的费用,应按合理并与相似交易一致的分摊基础分摊至各项交易。

  披露

  9.在当期作为权益扣减项目处理的交易费用金额应单独披露。直接在权益中确认的有关所得税,也应与贷记或借记入权益的当期及递延所得税和总额一并披露。

  结论依据

  10.《框架》第65段指出,股东投入的资本可以作为权益的单独组成部分反映。《国际会计准则第8号》第7段及《框架》第94-98段均指出,所有的收入和费用项目均应计入净损益,除非某项国际会计准则要求或允许不这样做。

  11.《国际会计准则第32号——金融工具:揭示和呈报》附录第8段指出,企业因购回或注销其本身的权益性工具而确认的权益变化,代表着已放弃其权益利益的权益性工具持有者和权益利益的继续持有者之间的转移,而不是企业的利得或损失。依此类推,《解释公告第16号》规定,企业购买及随后重新出售其本身的权益性工具不会形成企业的利得或损失。这样,企业涉及其本身的权益性工具的购买及销售交易不会影响当期净利润或净损失。

  12.作为完成权益交易必不可少的一部分而发生的交易费用,应作为与之相关的交易的一部分核算。将权益交易与交易费用联系起来,在权益中反映了交易的总成本。这种方法得出的结果与《国际会计准则第32号——金融工具:揭示和呈报》第31段所要求的一致。第31段指出,金融工具在资产负债表上的归类,决定了与该工具相关的利息、股利、损失和利得是否应在收益表中报告。因此,发行方应将与归类为其权益的金融工具有关的损失作为权益变动报告。

  13.将交易费用与某项权益交易联系起来意味着,本解释公告所指权益交易费用应限于那些不进行权益交易即可避免的、且与发行企业按《国际会计准则第32号——金融工具:揭示和呈报》归类为权益的工具有关的外部费用。

  14.按本解释公告不应作为交易费用的费用有,分摊的内部管理费用和对雇员的补偿费用等。《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第17段对金融工具提供了类似的指南,也禁止将内部管理费用分摊至交易费用。

  15.《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财务报表的列报》第86段(2)要求单独列报按其他准则应直接在权益中确认的各收益或费用项目所导致的权益变化。《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所得税会计》第61段规定,如果所得税与直接贷记或借记入权益的项目有关,则当期及递延所得税应直接借记或贷记入权益。《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所得税会计》第81段(1)要求披露与借记或贷记入权益的项目有关的当期和递延所得税的总额。

  结论达成日期:1999年5月

  生效日期:本解释公告对自2000年1月30日或以后日期开始的财务年度有效,鼓励提前采用。会计政策变更应按《国际会计准则第8号——当期净损益、重大差错和会计政策变更》第46段的过渡性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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