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释公告第1号
颁布时间:2002-06-25 17:10:00.000 发文单位: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常设解释委员会
一、问题
1.《国际会计准则第2号——存货》第21段和第23段允许对日常可以互换的存货或不是为特定项目生产并单独存放的存货,采用不同的成本计算方法(例如,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成本法或后进先出法)。
2.问题是,企业是否可以对不同类型的存货采用不同的成本计算方法。
二、结论
3.企业应对具有类似性质和用途的所有存货采用同样的成本计算方法。对于那些具有不同性质或用途的存货(例如,用于某产业分部的特定商品和用在另一个产业分部的同类型商品),可以采用不同的成本计算方法。存货的地理位置(以及各自的纳税原则)的差异本身不足以说明应采用不同的成本计算方法。 三、结论依据
4.为确保可比性,《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关于编制和列报财务报表的框架》第39段指出,在单独和合并财务报表中,相同交易和其他事项的计量,在一个企业和各个时点,均必须优质一致。《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合并财务报表及对子公司投资的会计》第21段和第22段要求在类似的情况下,对相同交易和其他事项采用统一的会计政策。
5.因此,性质和用途类似的存货,应采用同样的成本计算方法来计量。特定企业应依据具体事实和情况来确定具有类似性质和用途的存货组合。但是,具有不同性质的存货组合可以使用不同的成本计算方法。一旦选择了某种成本计算方法,就应一贯地运用,并按国际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披露。 6.对存货特征进行分析后,有些存货可以采用后进先出法计量,而另一些具有不同性质或用途的存货,是可以采用加权平均成本法进行计量。
结论达成日期:1997年7月
生效日期:本解释公告适用于1999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期间。鼓励提早运用。会计政策变更应按《国际会计准则第8号——当期净损益、重大错误和会计政策变更》第46段的过渡性条款进行会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