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国际会计准则》2001年合订本的变化(五)

颁布时间:2003-09-22 11:34:00.000 发文单位: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秘书处

  2.《解释公告第20号―权益法:损失的确认》

  SIC20于1999年8月达成如下结论:财务权益有多种表述方式,如普通股或优先股。

  根据IAS28第22段,投资的账面金额应仅包括那些能提供给投资者分享被投资者盈利或亏损以及剩余权益的无限制权利的工具的账面金额。

  如果投资者分担的亏损超过了投资的账面金额,投资的账面金额应减为零,并应终止确认更多的亏损,除非投资者对被投资者负有义务或者有义务履行其曾保证或以其他方式承诺的被投资者的义务(而不论有无提供资金)。

  若投资者负有这样的义务,则应继续确认其对被投资者亏损的分担额。

  根据SIC20未记入投资账面金额的对被投资者的财务权益,应按照适用的其他国际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如IAS39.被投资者的持续亏损应当作为被投资者的财务权益发生减值的证据。

  计入资产账面价值的财务权益的减值,应以根据权益法下的亏损调整后的金额为基础确定。如果投资者曾保证或以其他方式承诺了被投资者的义务或履行被投资者的义务,那么,除了应继续确认其对被投资者亏损的分担额之外,投资者还应确定:按照IAS37,是否应确认一项准备。

  SIC20指出,如果投资者终止确认其对被投资者的亏损分担额,那么,投资者应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当期及累积的未确认的对被投资者亏损分担额。

  SIC20自2000年7月15日起有效。

  3.《解释公告第21号―所得税:已重估非折旧资产的收回》

  SIC21于1999年8月达成如下结论:

  IAS16第29段中非折旧资产重估价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或资产,应以通过销售收回该资产账面金额所产生的纳税后果为基础进行计量,而不论该资产账面金额的计量基础如何。

  因此,如果税法规定,销售资产产生的应税金额的适用税率不同于使用资产产生的应税金额的适用税率,那么,应使用前者税率计量。

  SIC21自2000年7月15日起生效。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