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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性投资项目工程预决算审价资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财建字[2003]4号

颁布时间:2003-01-23 00:00:00.000 发文单位:浙江省财政厅

各市、县(市)财政局(宁波不发),省级有关主管部门,省直工程预决算审价机构:

  为加强财政性投资项目和资金管理,规范财政性投资项目工程审价行为,促进工程审价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预算法》、《浙江省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办法》和财政部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浙江省财政性投资项目工程预决算审价资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财政性投资项目工程预决算审价业务统一归口财政部门管理。凡有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财政部门或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在审批工程预决算时,应经财政投资工程预决算评审机构或审价机构进行审价。

  二、申请从事财政性投资项目工程预决算审价业务的中介机构,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省财政厅申报,经审定取得《浙江省工程预决算审价资质证书》后,才能在核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财政性投资项目工程预决算审价业务。原已取得省财政厅颁发的《浙江建设工程预结算审价资格等级证书》的中介机构,也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确认审价资质,并于2003年3月底前申报办理重新确认资质的有关手续;逾期不办者,作放弃审价资质处理。

  三、请各市、县(市)财政部门及时将本《通知》转发给当地工商登记注册的工程预决算审价机构,并认真组织好工程审价机构申报财政性投资项目工程预决算审价资质(包括重新确认资质)有关材料的初审工作,及时将初审意见和申报材料报送省财政厅。省直工程审价机构(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申报财政性投资项目工程预决算审价资质(包括重新确认资质),有关申报材料直接报送省财政厅。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厅联系,电话:0571-87058451.

  附件:浙江省财政性投资项目工程预决算审价资质管理暂行办法

  二○○三年一月二十三日附件:

  浙江省财政性投资项目工程预决算审价资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财政性投资项目和资金的管理,规范财政性投资项目工程审价行为,促进工程审价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预算法》、《浙江省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办法》和财政部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预决算审价机构,是指从事对财政性投资项目工程概算、预算(标底)、结算和竣工决算等(以下简称“工程预决算”)进行审价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三条 工程预决算审价机构必须取得省财政厅颁发的《浙江省工程预决算审价资质证书》后,在核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财政性投资项目工程预决算审价业务。

  第四条 省财政厅负责工程预决算审价机构资质的认定及其管理工作;市、县(市)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预决算审价机构资质的初审及其日常监管工作。

  第二章 资质等级及条件

  第五条 工程预决算审价机构的资质等级设一级、二级和三级,根据审价机构的专业技术力量、资金实力、审价业绩和社会信誉等综合因素评定。

  第六条 申请工程预决算审价资质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须是依法设立的社会中介机构;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以及与其开展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和从业人员;

  (三)有健全的执业规则以及其他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

  第七条 申请一级审价资质的机构,除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工程审价业务5年以上,且近3年内承担工程造价3000万元以上项目的预决算审价业务不少于8个,或者累计工程预决算审价额在6亿元以上;

  (二)专职从事工程预决算审价业务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8名,其中: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职称)或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员不少于5名(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2名、高级会计师或注册会计师不少于2名);

  (三)主要技术负责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职称)或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会计师资格,从事工程预决算审价业务8年以上,并主持过3个及以上大中型项目工程预决算审价业务;

  (四)注册资金60万元以上。

  第八条 申请二级审价资质的机构,除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工程审价业务3年以上,且近3年内承担工程造价2000万元以上项目的预决算审价业务不少于6个,或者累计工程预决算审价额在4亿元以上;

  (二)专职从事工程预决算审价业务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2名,其中: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职称)的人员不少于6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职称)或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员不少于3名(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2名、高级会计师或注册会计师不少于1名);

  (三)主要技术负责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职称)或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会计师资格,从事工程预决算审价业务6年以上,并主持过2个及以上大中型项目工程预决算审价业务;

  (四)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

  第九条 申请三级审价资质的机构,除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工程审价业务1年以上,承担过工程造价1000万元以上项目的预决算审价业务不少于3个,或者累计工程预决算审价额在1亿元以上;

  (二)专职从事工程预决算审价业务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6名,其中:具有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的人员不少于2名,具有中级及以上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名;

  (三)主要技术负责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职称)或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从事工程预决算审价业务3年以上;

  (四)注册资金30万元以上。

  第十条 新成立尚无工程预决算审价业绩的工程咨询机构,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条件,且具有一定的审价专业技术力量,即: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3名,主要技术负责人具有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并有3年以上工程预决算审价经历的,可向省财政厅申请工程预决算审价临时资质。

  第三章 资质认定及业务范围的核定

  第十一条 工程预决算审价机构的资质认定,由省财政厅统一负责。省财政厅内设“浙江省工程预决算审价资质评审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负责办理资质认定的具体工作。

  第十二条 工程预决算审价机构的资质认定,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报。申请工程预决算审价资质的机构,应向省财政厅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浙江省工程预决算审价机构资质申报表》,并提供以下资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章程、执业规则、管理制度、专职从业人员名册及其专业技术资格(职称)或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以及其他证明符合相应资质等级条件的有关文件和资料。上述材料一式三份,其中: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审价机构,直接报送省财政厅;在市、县(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审价机构,先报同级财政部门初审后,再报送省财政厅。

  (二)初审。省财政厅和市、县(市)财政部门应及时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查,必要时进行实地核查,在此基础上提出初审意见。

  (三)审定。省财政厅“评审办”受理审价机构的申请后,一般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资质等级的审批意见。对经审查不符合资质等级条件的,应将申报材料及时退回提出申请的审价机构,并说明理由。

  (四)公告及发证。经审定取得资质的审价机构,由省财政厅发文批复,必要时在全省性报纸上进行公告,并由省财政厅“评审办”及时核发《浙江省工程预决算审价资质证书》。

  申请工程预决算审价临时资质的工程审价机构,申报程序同上。

  第十三条 取得工程预决算审价资质的机构,应按规定的业务范围从事审价业务:

  (一)取得一级审价资质的机构,可以承接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的审价业务;

  (二)取得二级审价资质的机构,可以承接工程造价5000万元以下项目的审价业务;

  (三)取得三级审价资质的机构,可以承接工程造价3000万元以下项目的审价业务;

  (四)取得临时审价资质的机构,可以承接工程造价1200万元以下项目的审价业务。

  第四章 资质管理

  第十四条 《浙江省工程预决算审价资质证书》由省财政厅统一制发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出借或转让。

  第十五条 对工程预决算审价机构实行年检制度。年检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否符合相应资质等级条件;

  (二)是否按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执业规则承办审价业务;

  (三)出具的审价报告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四)省财政厅规定的其他有关检查项目。

  第十六条 对工程预决算审价机构的年检工作,一般在次年的3至4月份进行,由省和市、县(市)财政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对工程预决算审价机构年检的结论分为合格与不合格两个档次。对年检不合格的机构,由省财政厅作出限期整改的决定,整改期满经复查仍达不到要求的,给予降级或取消其审价资质。

  第十八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有关工程预决算审价机构应当自情况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一)工商登记事项发生变更;

  (二)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终止营业。

  第十九条 工程预决算审价机构发生分立或者合并,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报、认定其资质。

  第二十条 工程预决算审价机构在从事工程预决算审价业务时,应当与委托人签定书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工程预决算审价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省财政厅根据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停业整顿、降级、取消审价资质并收缴资质证书的处理:

  (一)不遵守执业道德,与委托方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串通作弊,出具虚假报告;或者由于工作过失,出具虚假报告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二)申请审价资质或者接受财政部门检查时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的;

  (三)利用不正当手段竞争业务或不按规定收费标准收费的;

  (四)超越核定的业务范围承接工程预决算审价业务的;

  (五)伪造、出借或者转让资质证书的;

  (六)未按规定办理资质证书的变更,或者无正当理由故意不参加年检继续从事工程预决算审价业务的;

  (七)有其他违反执业规范行为的。

  第二十二条 工程预决算审价机构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浙江省财政厅印发的《浙江省建设工程预算结算审价单位资格等级认定工作暂行办法》(〔1996〕财基15号)同时废止。

  浙江省工程预决算审价资质申报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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