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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国家税务局、甘肃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甘财税发[2000]63号

颁布时间:2000-09-29 00:00:00.000 发文单位:甘肃省财政厅

各地(州、市)财政处(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矿区财政局、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企事业单位新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按规定缴纳的各项税收,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和企事业单位的预算管理级次缴库;军队、武警医院对社会开放部分所征收的税收,按属地化原则管理,其缴库办法及预算级次由各地、州、市人民政府决定。

  二、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非医疗服务收入,以及疾病控制和妇幼保健等卫生机构取得的其他经营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 件的,由卫生机构在当年12月底前提出书面申请,经同级税务部门批准后,可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

  三、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条 件的,其中:现有医疗机构于2000年12月底前提出书面申请;新办医疗卫生机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0日内提出书面申请,并均逐级上报省地税局审批后,三年内免征营业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

  四、关于医疗机构的税收管理及减免税程序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以及有关税收规定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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