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1992]99号
颁布时间:1992-06-15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八五”期间,为尽快改善城镇居民人均居住面积不足2平方米特困户的住房条件,各级地方政府解决特困户住房办公室(以下简称解困办)安排的安置特困户住房建设投资,对其征收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应予优惠照顾,现将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由各级地方政府解困办安排的安置特困户住房建设投资,按零税率计征投资方向调节税。
二、为了便于对安置特困户住房建设投资征税和计划的管理,各地解困办制定的解困方案和所确认并已登记造册的特困户名单,应抄送同级税务机关和计委。
三、安置特困户住房项目动工前,应由具体承办单位持解困办证明到税务机关办理登记申报手续。计委根据税务机关开出的零税率凭证办理投资许可证手续。
四、安置特困户住房项目竣工后,解困办应将住房分配使用情况造册抄送同级税务机关和计委。税务机关要依照特困户名单进行核对,已安置解困的要注销。对弄虚作假或挪作他用的,要照章补税,给予处罚。
各地可根据上述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并报国家税务局和国家计委备案。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二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