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1993]37号
颁布时间:1993-02-22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通知略)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旅游类税目注释
旅游:是旅行和游览二者相结合的活动,是在一定社会经济条件下产生的一种社会经济现象,是人们不从事盈利活动,而以游览、消遣、求知等为主要目的所进行非定居的旅行而引起的一切现象和关系的总和。
旅游区:是指国家或有权单位明确批准的,可供旅游者进行参观、游览、娱乐、观赏、休息、品尝、科研、修学、疗养、健身的区域。
旅游区内的风景区:是指旅游区内风景名胜资源集中,自然环境优美,景观奇特,具有一定规模和游览条件的地域。
旅游区内的风景区的保护:是指为游览服务,对旅游区内风景区的自然资源和人文资源采取的一定的防护措施。
旅游区内的风景区的自然资源:是指一切具有观赏、文化和科学价值的自然遗产景观及环境。如山河、岩石、湖泊、冰川、瀑布、名泉、溪流、地质、森林、草原、野生动植物、化石、特殊地质、天文气象等以地学因素为主体的各种类型的自然资源。
旅游区内的风景区的人文资源:是指具有历史、科学、艺术价值,可供研究、观赏的历史文物古迹、园林建筑、石雕碑刻、革命纪念地、历史遗址等设施和它们所处的环境以及风土人情。
旅游区内的风景区的道路建设:是指在景区内修建的各种道路设施。
旅游区内的风景区的水电通讯设施:是指在景区内修建的各种水利、电力和邮电通讯设施及供水、排污系统设施。
本税目零税率适用范围:
一、旅游区内的风景区的保护:
1.风景区的观察站(防火、泥石流、科技、森林病虫害观察防护站);
2.风景区的围墙、栅栏、护园河、护城、护坡、护岸、防洪、防震和防火设施;
3.风景区的安全保护及急救设施;
4.风景区的环境保护、监测和治污设施;
5.风景区的自然景观的新辟、恢复和整修;
6.风景区的人文景点的维护、整修、恢复及新建;
7.风景区内与自然景观不相协调的建筑物的迁建工程。
二、旅游区内的风景区的道路建设:
各种道路工程(公路、登山路、水路、览车、索道、栈道),以及桥涵工程(桥梁、涵洞、隧道)、停车场、售票室、候车室、码头、船坞等工程的新建、扩建和维护。
三、旅游区内的风景区的水电通讯设施:
给排水工程(供水站、自来水厂、泵、站、水坝、水库及污水处理设施)、电力工程(电厂、电房、电站、输变电线路及设施)、通讯工程(无线电电台通讯,卫星通讯,有线电通讯,架空明线通讯,电缆通讯,激光通讯,大气激光通讯,光纤通讯的线路、机房、设备和报警设施)。
本税目上述设施的建设,不包括行政、管理、服务工作人员的行政办公、生活设施的投资。
本注释范围以外的风景区内其他建设投资,应按《暂行条例》的有关条款办理。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三年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