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发[1991]807号
颁布时间:1991-06-11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及其有关的规定要求,为适应投资方向调节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需要,特制定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纳税登记表、申报表参考格式附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拟定后印发基层税务机关,依照执行。
附件:一、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纳税登记表格式
二、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纳税申报表格式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一年六月十一日
附件一: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纳税登记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万元
建设单位名称 | 建设单位地址 | 建设单位负责人 | |||
建设单位经办人与电话 | 建设项目所在地点 | 开户银行和账号 | |||
建设项目名称 | 建设项目性质 | 建设项目计划批准单位 | |||
建设项目批准日期和文号 | 建设项目计划投资总额 | 建设项目建设起讫期限 | |||
工程名称 | 计划投资总额 | 其 中 | 建筑面积(m2) | 备 注 | |
建筑工程投资额 | 设备购置投资额 | ||||
纳税单位:(盖章) 税务经办人:(签名或盖章)
填表说明:1.本表根据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凡应缴纳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均应按表列项目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
2.“工程名称”栏,按单位工程填写,“项目性质”栏,填“基建”或“更改”。
3.本表填写一式三份,送交税务机关审核盖章后,两份税务机关留存,一份退纳税单位。
4.零税率项目亦应填报。
附件二: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纳税申报表
金额单位:元
申报单位 | 经办人 | 联系电话 | 主管部门 | ||||||||
建设项目名称 | 项目施工地址 | 开户银行 | 账 号 | ||||||||
工程名称 | 计划投资额 | 实际完成投资额 | 竣工决算数 |
适用税率(%) | 应纳税额 | 已纳税额 | 补(退)税额 | ||||
本年 | 累计 | 本年 | 累计 | 纳税单位申报 | 税务机关审定 | 纳税单位申报 | 税务机关审定 | ||||
合 计 | |||||||||||
备 注 |
申报单位:(盖章) 单位负责人:(签名或盖章) 申报日期:年 月 日
说明:1.本表填写一式三份,送税务机关和代扣代缴单位各一份,申报单位留一份。
2.“工程名称”按单位工程填列。
3.“累计”栏,应填列自开工之日起的累计发生数。
4.年度实际完成数按统计实际完成投资额填列,竣工决算数按财务实际完成投资额填列。
5.零税率项目,亦应填列。
6.经税务机关核准延(分)期缴纳税款的,应在“备注”栏或另列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