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1991]204号
颁布时间:1991-12-07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搞好治沙工作,对于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农牧业生产和国民经济发展,帮助沙区人民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和脱贫致富,都具有重要意义。为进一步推动沙漠治理,合理开发利用沙区资源,经研究,在税收上给予以下优惠:
六、对城市、县城、建制镇以外为治沙而建设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七、对经治理沙漠而形成的土地,用于农业、牧业、林业生产的,免征土地使用税。
八、对治沙工程的投资项目,按照《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的征免规定办理。
九、除上述各条规定以外,其它与治沙和合理开发利用沙漠资源有关的税收减免问题,按照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