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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我国与联邦德国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2-10-18 09:11:19.000 发文单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三峡省筹备组,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西安、广州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我国与联邦德国于1985年6月10日在波恩签订的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议定书,我部业于1985年6月24日以(85)财税字第180号文通知你局执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驻华大使斐培谊与我外交部长吴学谦分别于今年3月12日和4月15日相互致函,确认已履行上述协定生效所需的法律程序。根据该协定第三十条规定,协定将自1986年5月14日起生效。特此通知。
                                    1986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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