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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中瑞(典)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及执行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2-10-18 09:21:48.000 发文单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西安、广州、青岛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我国政府同瑞典王国政府于1986年5月16日在斯德哥尔摩签订的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业经我国外交部于1986年12月4日照会瑞典驻华大使馆,确认我方已完成使协定生效的法律程序。鉴于瑞典驻华大使馆已于1986年11月26日通知我外交部,瑞方已履行了为本协定生效所必需的法律程序,根据协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该协定将自1987年1月3日生效,从1987年1月1日起执行。上述协定及其议定书的文本,我部税务总局已于1986年6月12日以(86)财税协字第006号通知发给你局,请认真研究,切实贯彻执行。
                                       1986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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