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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00年税收执法检查的通知

国税发[2000]128号

颁布时间:2000-07-14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加强税收执法监督,规范税收执法行为,维护国家税法的统一和完整,进一步促进依法治税,国家税务总局决定,2000年继续开展全国税收执法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2000年税收执法检查的指导思想是:认真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维护国家税法的统一、完整,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治税进程,为完成税收收入任务创造条件。通过开展税收执法检查,进一步规范税务系统的执法行为,努力实现税收管理的法制化、规范化,树立税务机关规范执法、文明服务、勤政高效的新形象。

  二、检查内容

  2000年税收执法检查的内容是各级税务机关的税收执法行为,包括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以1999年以来的税收执法情况为重点,重大问题可以追溯到以前年度。具体内容主要是:

  (一)各地制定的涉税文件,包括会议纪要、办公纪要等,是否符合国家统一税法;

  (二)各地对《国务院关于纠正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的贯彻落实情况,重点是各地对自定的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纠正情况;

  (三)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否存在定率征收的问题;

  (四)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执行情况;

  (五)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落实情况;

  (六)各地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执行情况;

  (七)个人所得税政策的执行情况,重点是:有无擅自提高工薪所得的费用扣除标准;对证券公司股民保证金帐户利息的征税情况;外籍个人纳税义务的界定;

  (八)对上市公司的利息、股息、红利的征税情况,有无扣除同期银行存款利率的情况;

  (九)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执行情况,重点是生产性企业的认定,折旧办法、减免税的执行情况等;

  (十)纳税保证金、发票保证金的收取和管理情况;

  (十一)纳税申报和税款入库情况;

  (十二)对于达到立案标准的案件,是否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是否存在以罚代刑的问题;

  (十三)听证和案件审理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是否依法举行听证,是否按规定执行查处分开制度,是否切实履行了审理监督职责;

  (十四)税务行政处罚工作是否规范和处罚决定的执行情况;

  (十五)1999年税收执法检查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十六)其他税收执法情况。

  三、检查方式

  各级税务机关应按照总局要求的内容和时间,对本级机关的税收执法情况进行自查。自查结束后要安排时间对所属下级机关的税收执法情况进行重点检查,重点检查面应不少于30%。国家税务总局也将组成若干检查组进行重点检查。

  各地在实施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方法:

  (一)听取被检查机关执法情况汇报;

  (二)对照国家统一税法,检查涉税文件;

  (三)从程序和实体两个方面,全面或重点检查具体执法的文书、卷宗;

  (四)对于需要印证的情况,可以向相关的纳税人、其他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四、时间安排

  执法检查分为自查、重点检查和总结整改三个阶段。2000年8月1日至8月31日为自查阶段;9月1日至9月30日为重点检查阶段;10月1日至10月31日为总结整改阶段。

  五、问题的处理

  各地对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进行整改。凡与国家统一税法抵触的涉税文件、会议纪要、办公纪要等,必须立即停止执行,并对执行以来的情况予以纠正。凡与国家税法相抵触的具体行政行为,各级税务机关必须立即纠正。

  对于地方各级人大、政府制定的涉税文件、会议纪要、办公纪要等,如有与税法相抵触的内容,同级税务机关要向其提出请求更正的书面报告,同时停止执行,并报告上级税务机关。对税务机关制定或者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与国家税法相抵触的涉税文件,应由本级税务机关发文废止,并将废止该文的文件抄报上一级税务机关。

  因违背国家税法而少征的税款,税务机关必须全额补征入库。混淆入库级次的,必须及时调整入库级次。

  检查中发现违法、违纪问题的,移交司法机关或纪检监察部门进一步查处。

  六、工作要求

  (一)各级税务机关要统一认识,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组织,把检查工作列入重要工作日程,按时按要求完成检查任务。

  (二)检查工作应由一位局领导负责,并由各级税务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牵头组织。检查工作要深入、细致,不能走过场,要重整改,重实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各地要在积极整改的同时,认真吸取教训,努力改进工作,避免同类问题再次发生。

  (三)被检查的税务机关应积极配合,据实提供有关情况,保证检查工作的顺利完成。

  (四)各级税务机关要如实反映情况,认真填写《2000年税收执法检查情况统计表》(附件1)和《2000年税收执法检查违规文件情况表》(附件2),逐级上报。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应于2000年10月31日以前向总局报送检查总结。检查总结应当包括检查组织情况、检查工作情况、发现的主要问题、原因及问题处理情况和报表。改进税收执法和执法检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也一并报送。

  七、总结评比

  检查结束后,总局将对各地的检查情况进行评比,对检查工作开展得好、成绩突出的单位给予通报表扬。评比项目主要包括:检查组织工作、检查面、查出的违法、违规情况及纠正率、查补税额、报表填写和报送情况、执法检查总结情况等。

  附件:1.2000年税收执法检查情况统计表(略)

  2.2000年税收执法检查违规文件情况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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