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国税函[2003]436号
颁布时间:2003-07-21 00:00:00.000 发文单位: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解决出口企业短期流动资金困难,切实支持出口企业扩大出口,同时防范贷款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出口退税托管贷款业务的通知》(银发[2001]276号),我省各商业银行开展了出口退税托管贷款业务,取得了明显的效果。为配合商业银行做好该项贷款工作,统一管理模式,规范操作办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确保贷款企业出口退税专用账户的唯一性。出口企业变更出口退税托管贷款专用账户,必须提供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银行出据的该账户贷款已还清证明。
二、要保证出口退税款退入出口退税托管贷款专户。如有特殊情况,确需退往其他账户的,必须先经贷款银行同意,并需注明具体退税数额。
三、不得为出口企业提供任何形式的贷款担保,只可对出口企业申报未退税款进行确认。出口企业列出已申报未退税的申报号和每笔申报退税额(表式见附件),出口退税主管税务机关接受申报人员核实上述资料的申报情况,办理退库手续人员核实上述资料的退税情况,分管局长签字后盖章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