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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涉外税收管理的通知

国税办发[2001]61号

颁布时间:2001-11-29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1994年税制改革时,国务院已就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税收法律、法规做出了明确规定,但最近一段时间以来,一些企业反映,有许多地方政策执行混乱,有法不依,执法随意。有的随意扩大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简称涉外企业)征收的税种,在对涉外企业征收营业税后,还附征了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有的对临时到异地从事建筑安装工程的涉外企业,除征收营业税外,还在机构所在地和工程作业所在地重复扣缴个人所得税和养老保险等。这些现象不仅严重违反了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而且严重扰乱了税收管理秩序,破坏了我国的投资环境,严重影响了涉外企业正常投资经营的积极性,造成了极坏的影响。对此,各级税务机关务必给予高度重视。为严格依法征税,提高涉外税收管理水平,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税法,坚持依法征税。各级主管税务机关必须按照《国务院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10号)的规定及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目税率,征收各项税收。

  严格杜绝擅自更改、调整、变通国家税收政策,对涉外企业多征、附征任何税收。

  二、清理自查,纠正错误。各级主管税务机关要在2001年底前,对所管辖的涉外企业进行一次彻底的自查,凡违反国家税法擅自出台的规定必领立即停止执行。凡发现有错征、重复征收税款的,应主动给予退还,并向纳税人做出说明。

  三、加强业务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涉外税收政策、法律和征收管理程序的培训,加强涉外税收法律、法规的学习,进一步全面提高涉外税收执法人员知法、懂法、依法行政的意识。

  四、加强涉外税收机构规范化建设,建立常规性执法检查制度。我国即将加入WTO,为提高执法的透明度,保持税收政策的统一性、规范性,提高涉外税收管理水平,各地要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建立和规范涉外企业税收管理机构,保持涉外税收管理队伍的稳定,并建立常规性的涉外税收执法检查制度,坚决杜绝税收执法的随意性。

  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税法宣传。各级税务机关要在总结多年税法宣传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新情况、新问题,采取新措施,加大宣传力度,使之更有针对性、实际性,努力开创人人知法、懂法、执法的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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