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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编报2001年税收会统年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税函[2001]826号

颁布时间:2001-11-15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做好2001年税收会计统计年报表的编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1年各类税收会计统计年报表的编报,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01年税收会计统计报表制度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0〕897号)、《关于2001年税收会计统计报表制度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1)69号)、《关于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缴库和会计核算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发〔2001〕58号)以及有关规定和口径,按照统一布置的年报种类、表式和计算机参数进行编报。对年度中各类月报表的口径误差,应在编制年报时一并进行修改调整;对结转下年的各类税收会计帐簿的期末余额,必须在年终一次调整定案,不得再随意更改。

  二、2001年税收统计年报表中,增加了《2001年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与税款分级征收情况调查表》。各地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填报税收征收单位有关情况和涉外、私营企业纳税情况调查表的通知》(国税办函[2001]167号)规定的有关填报口径进行编报。表中“本年税额合计”栏统计各级税务征收单位征收入库的各项税收之和,包括出口产品退税但不包括海关代征和农业五税。

  三、各地在编报《县(市)税收收入统计年报表》时,请注意国家标准行政区划代码及顺序排列的变化,并加强国家税务局与地方税务局之间的沟通,以确保所在地区代码的准确及顺序排列的对应一致。

  四、各地应根据《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规定的表式,将《税收票证用存年报表》和《印花税票用存年报表》随同税收会统年报表一并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五、各地均使用广域网对2001年税收会、统、票年报表进行数据传送(《县(市)税收收入统计年报表》暂不传送),传送时间为2002年1月20日。同时上报纸质报表,并加注“年报表”字样。

  六、有关2001年税收会统年报表的表式、计算机参数及审核公式,总局将通过广域网下发各地,请及时下载。

  各地要加强对年报编报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做好年报会审及与金库的对帐工作,以确保各类税收会统年报数据的准确、完整。

  附件:《2001年税收会计统计年报审核标准及扣分办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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