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欠缴税金核算办法的补充通知

国税函[2001]942号

颁布时间:2001-12-20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欠缴税金核算方法的通知》(国税函[2001]812号)下发后,一些地区反映待清理呆账税金在转帐方法和报表反映上还存在一些问题。经研究,现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待清理呆账税金的转账范围

  转到账外核算的待清理呆账税金,是指截止2001年12月31日的欠税余额中,属于2001年5月1日之前发生的欠税。对于2001年5月1日之的发生的欠税,因各种原因在2001年5月1日之后才纳入会计核算的及至今尚未纳入会计核算的,都要列入账外待清理呆账税金核算。已纳入会计核算的,应按规定方法将其从账内转到账外“待清理呆账税余”科目核算;至今尚未纳入会计核算的,直接列入账外“待清理呆账税金”科目核算。对于税款所属期为2001年4月底前的税款,其限缴日期在2001年5月1日之后的,其欠税发生时间只能在2001年5月1日之后,故不应转到账外核算。

  二、关于年终账务处理方法

  为方便账务处理,各会计核算单位应于2001年年终结账和会计年报表编报完毕后再依次作年终冲账、账外转账和年度转账处理,即在上报上级税务机关的会计报表编制完毕后,先作“应征”类科目与“入库”类、“提退税金”、“减免税金”和“损失税金核销”等科目的对冲账务处理,再作账外核算的待清理呆账税金的转账账务处理,最后作2001年和2002年账内有关科目的年度转账账务处理。

  三、关于2001年会计年报表的编制

  各会计核算单位在编报2001年会计年报表时,仍执行原规定口径,即按2001年年终冲账和转账前的数额编报。按新的欠缴税金核算办法,已将2001年5月1日以前的待清理呆账税金和待征税金转到账外核算的单位,在编报2001年会计年报表时,必须将转出去的部分重新加回到原报表和项目中反映。总局下发的新的会计报表制度从2002年1月开始统一执行。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