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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编报1999年税收会计统计年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京地税计[1999]522号

颁布时间:1999-12-27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做好1999年税收会统年报表的编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1999年各种税收会计、统计年报表的编报应按照《税收会计制度》的要求,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1999年税收计会报表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地税计[1999]29号)为依据,按市局统一布置的年报种类、表式和报表编报事项及审核标准进行编报。对12月及1—11月对帐中报表的数据误差及口径误差,应在编制年报中进行修改纠正。在市局下发的“天龙”会统报表程序中,虽设定了各种报表的表内计算和审核以及表间审核,但各局在编报报表时,仍要同时参照有关文件中的审核标准及表内表间审核公式,对报表进行人工审核,以确保各种报表的填报质量。

  二、1999年年终决算截止到12月30日,请认真作好年终金库对帐工作,各区县局、各分局年底前发生的各项差错及各调库事项,应于12月30日金库结帐前办理完毕,保证全年各项收入的准确反映。“入库税金明细年报表”中各项税收收入累计数以银行年累计数为准,调整当月数。对帐具体要求如下:(一)各区县局、各分局将截止1999年年底的累计收入,分中央、市和区(县)三个级次,按各税种和教育费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城市集体服务事业费项目,以金库对帐单收入累计数为准,调整当月数。

  (二)企业所得税在入库表中,以金库对帐单企业所得税各款项合计的收入累计数为准,调整当月数;在统计报表中再按国有企业所得税、集体企业所得税、股份制企业所得税和私营企业所得税,分别与金库对帐单收入累计数核对,其合计应与入库表中的企业所得税相等;其中,在统计报表中国有企业所得税项包括企业所得税滞纳金、罚款收入;集体企业所得税应划分出股份合作企业所得税,分别填列。

  (三)入库表中的营业税项下的“金融保险业营业税(地方)”、“校办企业营业税退税”、“福利企业营业税退税”和“外商投资企业营业税退税”,与金库对帐单相关款项的累计数核对:“其他营业税”与金库对帐单中的“一般营业税”款加上“营业税滞纳金、罚款收入”款的合计累计数核对。上述各款均以金库累计数为准,调整当月数。

  (四)“提退税金明细年报表”中“其他退税”项数字应附“其他退税说明表”及有关文件,与年报一并上报市局。

  三、对结转下年度的各税收会计科目的期末余额,必须在年终一并调整定案,在填报2000年报表有关数据时,不得再随意变动,具体要求如下:(一)2000年“税收资金平衡表”年初数:依据《税收会计制度》中的结转冲销办法进行对冲,并参照2000年新表式及报表编报要求,将各科目冲帐后的余额,按“中央级”和“地方级”(地方级数字为市、区两级汇总数),下同)分别编报,以确定2000年“税收资金平衡表”中的有关会计科目的年初数;(二)2000年“应征、欠缴、呆帐、在途、查补税金表”结转数:按照“应征类”科目结转后的数据和“特征类”科目、“待处理呆帐税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参照2000年新表式,按“中央级”和“地方级”分别编报,以确定2000年“应征、欠缴、呆帐、在途、查补税金表”中相关项目的期初结转数;(三)上述报表(仅填报手工报表)与年报一并上报市局,并参加年报会审。

  四、报送时间:2000年1月10、11日。

  五、1999年会统年报会审工作,仍采取各区县局、各分局互审,市局审核确认的会审方式。时间定于2000年1月13、14两天,届时请各区县局、各分局具体负责税收会统报表业务的人员准时参加。

  上述通知,请各区县局、各分局认真落实执行。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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