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4]851号
颁布时间:2004-06-28 00:00:00.000 发文单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日前,国务院在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中,取消了“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审批”。为规范注册税务师行业的管理,决定对取得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的人员实行备案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6〕116号)的规定,“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审批”是指注册税务师从事业务的执业注册审批。此项审批取消后,凡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为执业注册税务师,未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为非执业注册税务师。自2004年7月1日起,取得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者,应在取得证书后到所在地的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办理备案手续,由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备注”栏加盖“备案”字样,注明“执业或非执业”,并附上备案编号(按原注册证书编号方法填写)。国家税务总局不再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非执业注册证书》。
二、凡在所在地的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办理“执业”备案手续的注册税务师,均可申请成立或申请加入税务师事务所,申请办法参照原有规定执行。
三、已办理注册登记的注册税务师暂按原办法管理。
四、原有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