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管字[1987]81号
颁布时间:1987-12-25 00:00:00.000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87)财税字273号《关于提高代扣单位代和营业税手续费费率的通知》下发后,一些地区对代扣手续费的提取和使用原则理解不一。为了便于执行,现明确如下:
代扣税款手续费费率提高至1-5%后,税务机关可以按批发环节代扣营业税税款总额提取5%的手续费,并根据代扣单位代扣业务量、代扣税款金额的大小,在1-5%的幅度内确定发给代和单位的比例。要保证所提手续费总额中的60%(即3%的部分)发给代扣单位,其余40%(即2%的部分)由税务机关用于管理、表彰代扣单位,印制代扣凭证等有关开支,不得挪作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