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便函[2003]3号
颁布时间:2003-01-03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征管处:
根据原《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税务登记证件三年更换一次,目前已经到了更换时间。最近,一些地区来电询问全国何时组织统一更换税务登记证件。考虑到新的《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将根据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进行修订,税务机关与工商、银行有关的信息反馈和配合协调制度尚未出台,总局决定推迟税务登记证件统一更换的时间,具体时间和要求另行通知。在此之前,原税务登记证件继续有效。
特此通知,并请通知各基层征管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