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预字[1984]157号
颁布时间:1984-10-24 00:00:00.000 发文单位: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全国国库工作会议讨论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正在根据讨论的意见研究修改。为了便于各地及时印制、使用缴款、退库凭证,先将这次设计的“缴款书”、“税收专用缴款书”、“国营企业所得税专用缴款书”、“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专用缴款书”和“收入退还书”式样发给你们,请各地依照印制。关税、农业税等缴款书在未规定新的式样以前仍使用现行的凭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现行的凭证种类较多,格式不一,有必要通过整顿,使缴款、退库凭证规格化、标准化,做到统一格式、尺寸、联次、颜色和各联用途。因此,各地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凡需新印有关缴款、退库凭证的,必须按统一规定式样印制。
二、在制发新的缴款、退库凭证期间,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本地区范围内,对同一用途的新、旧凭证废止和启用的时间,应作统一规定,不得同时使用。旧的缴款、退库凭证最迟必须在一九八五年年底作废。
三、旧的凭证作废时,请各地做好销毁工作。
以上请研究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