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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开展一九九一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通知

国发[1991]46号

颁布时间:1991-09-14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务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一九八五年以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六次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各种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屡禁不止,至今仍较普遍。这种状况不仅影响国家财政收入,而且败坏党风和社会风气,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危害很大,必须坚决制止。在我国改革开放和发展商品经济的过程中,特别是目前经济体制尚未完全理顺、法制建设尚不健全、遵纪守法观念比较淡薄的情况下,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作为遏制经济领域各种违法违纪行为,防止财政收入流失,惩治腐败现象,促进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在“八五”期间甚至更长一些时间内还要继续进行下去。为保证一九九一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大检查的指导思想。一九九一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必须以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为中心,推动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促进政治、经济和社会的进一步稳定发展。在检查中,要同目前正在开展的“质量、品种、效益年”活动结合起来;同增产节约,增收节支,确保完成今年的财政收入任务结合起来;同自力更生,生产自救,挽回洪涝灾害造成的损失结合起来;同严肃党纪政纪,拒腐防变,加强廉政建设结合起来;同堵塞漏洞,改善经营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财经规章制度结合起来。通过大检查,广泛开展遵守财经法纪的宣传教育,引导广大干部和群众正确处理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的关系,逐步形成遵纪守法光荣、违法违纪可耻的社会风尚。

  二、大检查的时间和范围。今年的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从十月份开始,到明年春节前基本结束。检查的范围包括:国营、集体企业,企业集团,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在一九九一年发生的违反财经法纪问题,以及一九九0年未检查、未纠正的违反财经法纪问题。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税收、物价专项检查,按照国家税务局、国家物价局的部署进行。

  安徽、江苏、湖北、河南、贵州等五省洪涝灾害比较严重,今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具体时间和方法,由省人民政府研究确定,报国务院备案。

  三、大检查的内容。主要检查下列各项违反国家财经法纪的行为:(一)偷税漏税和越权减免税;(二)乱挤成本、费用,虚报亏损、虚增利润、虚盈实亏,侵占、截留应交财政的利润、能源交通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三)不按规定用途支用各项财政资金;(四)违反价格法规,乱涨价,乱加价,牟取非法收入;(五)乱收费、乱罚款、乱集资摊派;(六)滥发奖金、补贴、实物,用公款请客送礼、游山玩水,擅自购买专项控制商品等挥霍国家和单位的资金;(七)采取非法手段,将全民所有制的资产转为集体或个体所有,或将预算内资金转为预算外资金;(八)侵占、截留、私分、挪用救灾款和物资;(九)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侵占、私分国家和单位的资财;(十)其它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

  四、大检查的几个政策问题。这次大检查,要继续贯彻执行“自查从宽,被查从严,实事求是,宽严适度”的原则,着重处理好以下几个问题:

  (一)要发动企业和单位认真搞好自查,争取从宽处理。凡有违反财经法纪问题的企业和单位,都要克服侥幸心理,揭露矛盾,纠正错误,把各种违法违纪问题解决在自查之中。各地区、各部门都要切实加强对自查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对有违法违纪行为而不认真自查的企业和单位,要责令其重新自查或列作重点检查对象,严防走过场。

  (二)在重点检查中查出的违法违纪问题,一定要依法从严处理。特别是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和屡查屡犯的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除给予经济处罚外,还应给予必要的政纪处分。是党员的,由党的纪检部门处理。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机关惩处。侵占、截留、私分、挪用救灾款和物资的,一律严惩不贷。

  (三)各级领导机关、领导干部和执法部门,要以身作则,带头检查、纠正各种违反财经法纪的问题。如有坚持错误、拒不纠正或对违法违纪行为说情护短、徇私包庇的,要从严处理。

  (四)要采取专业人员检查与群众检查相结合的方法,坚持走群众路线。在自查阶段,企业和单位的广大干部和职工群众,都要发扬主人翁的精神,自觉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主动检查纠正本单位存在的各种违法违纪问题。在重点检查阶段,各级财政、税务、审计、物价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从事财会、审计、物价工作的人员,除了搞好日常工作外,要集中力量投入大检查,并在各级大检查领导小组和大检查办公室的统一安排下,组成检查组,深入企业和单位进行重点检查。重点检查面不得少于30%。各级大检查办公室都要建立举报制度,鼓励和发动群众检举揭发各种违反财经法纪的问题。要坚决保护坚持原则的检查人员、财会人员和举报人,决不允许对他们进行阻挠、刁难和任何形式的打击报复。对打击报复的,各地区、各部门领导要亲自过问,严肃处理。

  (五)切实采取措施,防止重复检查。各级大检查办公室在确定重点检查名单时,要同有关监督检查部门充分协商,避免重复检查,减轻企业负担。在前三年大检查中,没有查出违反财经法纪问题的单位,今年可免于重点检查。在一九九一年内,由财政部组织财政驻厂员检查过的中央单位,可不进行财税大检查。凡已列入审计署经常性审计名单的中央单位,原则上不再进行财税大检查;在大检查期间进行经常性审计的中央单位,大检查与审计可结合进行;经审计机关审计过的财政、财务收支,并已作了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的中央单位,一般不进行财税大检查。

  (六)认真搞好委托地方检查中央单位的工作。今年国务院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将继续委托地方检查一部分中央企事业单位。地方受托检查中央单位所得分成收入,都要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主要用于发展农业生产。

  (七)各种应交违法违纪款项,要保证优先入库,不得截留、挪用,拖延不交。如有拒不交库的,由银行协助扣缴。少数受灾严重、停工待工的企业,确因资金困难,补交后会严重影响生产经营的,在报经批准后,可允许他们订出交款计划,分期分批交清。

  (八)要结合大检查,推进整改建制工作。各级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要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完善财经政策和法规的具体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或商请有关部门研究实施。要积极帮助企业建立健全财会制度,培训财会人员,加强企业内部管理。要大力表彰遵纪守法单位和在大检查中表现突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广泛宣传他们的先进事迹,扩大社会影响。

  五、大检查的组织领导。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在各级人民政府直接领导下进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中央各部门,都要建立健全大检查领导小组,并指定一名领导干部负责大检查工作。各级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只能加强,不能削弱。要派出强有力的工作组进行督促检查,国务院工作组由副部级以上干部带队,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作组由副厅(局)级以上干部带队。所有参加大检查工作的人员都要发扬艰苦奋斗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良作风,做到依法检查、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遵纪守法。

  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多种形式,邀请人大、政协和各民主党派的成员参加大检查工作。在大检查期间,要主动向人大常委会和政协汇报情况,接受监督。

  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级大检查办公室与财政、税务、审计、物价和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联系,密切配合,互相支持,通力合作,共同搞好大检查工作。各级计(经)委、银行、监察、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和参与大检查,并请纪检、检察、法院等部门大力支持和协助。各新闻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大检查的宣传报道工作。

  国务院授权国务院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根据国家现行的财经法规,制定有关大检查的具体政策和规定。各级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有权依法检查和处理各种违反财经法纪的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国家物价局要抓紧制定《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工作条例》,把大检查工作纳入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

  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结束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都要向国务院写出总结报告,同时抄送国务院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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