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交通部、海关总署关于二程船舶转运袋装化肥有关事宜的通知

交运字[1991]206号

颁布时间:1991-03-07 00:00:00.000 发文单位:交通部 海关总署

沿海、长江各港口,有关船务公司,各沿海海关、长江沿岸海关:

  一九八二年以前,我国进口的化肥,每年需花大量外汇在日本、新加坡和香港等地灌包,为了“肥水不流外人田”,目前,国内二十个港口先后从国外引进灌包设备,已形成年灌包一千八百万吨的能力。进口化肥无论在国内、国外港口灌包其二程船舶转运及目的港接卸袋装化肥仍属外贸运输。

  一九九0年十一月十五日,海关总署以署税[1990]1148号文下发了《关于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进口散装化肥有关报关问题的通知》(见附件),其目的是为解决二程船舶单证传递不及时而影响报关的问题。但是,装运散装化肥的一程船舶在灌包港口报关、灌包,然后由二程船舶将袋装化肥运输到目的港,仍属于外贸运输的继续。

  经商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和中国外轮理货总公司,现明确如下:

  一、港口接卸进口的袋装化肥,无论化肥是在国外或国内港口灌包,均按外贸进口袋装化肥计收有关费用,并在第一个港口向海关提供能反映全船灌包数字的理货报告,溢卸货物应按规定办理出口报关纳税手续。

  二、转运二程化肥的船舶,仍按原有规定实行提单制运输,不得改成运单制。其运输等费用仍按外贸进口袋装化肥计收。

  三、凡经“三部平衡会议”确认的二程船货计划,仍按计划内安排接卸,未经“三部平衡会议”确认的二程船货,卸港可按无计划船货处理;在补办计划外手续后,按计划外船货办理。

  海关总署关于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进口散装化肥有关报关问题的通知(署税[1990]1148号)

九龙、上海、青岛、大连、湛江、天津、黄埔、宁波、海口、秦皇岛、连云港、厦门海关:

  据北京海关反映,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为中国农业生产资料公司统一进口中央计划内化肥,到达第一卸货港后须灌装转至二程船运到计划口岸,因运输排港等因素影响,二程船至达港口后,加盖北京海关“集中纳税”戳记的合同副本往往不能先期到达,给海关接受报关工作带来一定困难。为解决这一实际问题,经研究决定,对该公司进口中央计划内统配化肥,请各关凭盖有北京海关“集中纳税”戳记的合同副本在第一卸货港海关一次办清进口报关验放手续。

  以上请研究执行。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