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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江西德兴铜矿有关税收业务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8]391号

颁布时间:1998-06-30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几个铜矿税收业务问题的请示》(赣国税发[1998]272号)收悉。现就德兴铜矿有关税收问题批复如下:

  一、关于铜矿的免税收入如何确定基数计算分摊进项税金的问题。由于增值税实行的是价外税,对于销售免税货物而言,其取得的收入为不合税收入,因此在确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时,应当以免税货物实际销售额占全部货物和应税劳务销售额的比例划分。

  二、关于德兴铜矿“西源岭”剥离工程是否属于资本化支出的问题。

  “西源岭”1994年以后的剥离工程与1993年以前的剥离工程,其性质上没有根本性的改变,仍然属于基建剥离,只是资金来源不同,且目前“西源岭”尚未出矿。因此,其剥离工程的支出应属资本化支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凡用于剥离工程的,其进项税额均不得给予抵扣。

  三、关于钢芯胶带运输机改换的钢芯胶带是否属于固定资产更新改造的问题。由于德兴铜矿大山选矿厂1997年底更换的钢芯胶带是钢芯胶带运输机的主要构成部分,并已列入德兴铜矿固定资产目录表中,因此,其更换的钢芯胶带应视为固定资产更新改造,购进钢芯胶带的进项税额不予扣除,应从进项税额中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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