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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2005年度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年检情况的通报

国税办发[2006]6号

颁布时间:2006-02-10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2005年度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年检工作的通知》(国税办发〔2005〕31号)要求,各地于2005年7月10日至9月30日开展了年检工作,为确保年检工作取得实效,总局组织检查小组对各地开展年检工作进行了重点抽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年检工作开展情况

  根据36个地区(山西省、浙江省不完整)上报数据统计,截止2005年6月30日,参加年检的事务所2546个。其中通过年检2198个,占参加年检的86.33%;限期整改253个,占9.94%;停业整顿16个,占0.63%;取消资格79个,占3.1%.参加年检的执业注册税务师?18764人。其中通过年检17956人,占参加年检的95.69%.

  从各地年检的组织领导、具体实施、取得成效以及年检情况上报等方面综合来看,年检工作开展较好的地区有北京、天津、黑龙江、辽宁、大连、山东、福建、湖北、湖南、广东、贵州、重庆、陕西、宁夏;上报年检情况不及时、资料不全的地区有内蒙古、山西、浙江、宁波。

  二、基本评价与特点

  从各地开展年检以及抽查情况看,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总体是好的,主要表现为:

  (一)强制代理、以费抵税、税收执法权与税务代理行为混淆问题得到了根本性的纠正。各地区认真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和税务代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957号)精神,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强行业行政监管,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和税务代理行为。从年检和抽查情况看,没有发现强制代理、以费抵税、税收执法权与税务代理行为混淆问题,注册税务师行业在规范中健康发展。

  (二)事务所脱钩比较彻底,改制基本到位。从各地开展年检以及抽查情况看,除个别事务所办公地点在税务机关办公楼外,事务所在编制、人员、财务、职能、名称等五方面的脱钩比较彻底。

  事务所改制基本到位。在资质方面,事务所是由注册税务师个人出资,注册资金到位,注册税务师人数符合规定要求;在管理方面,事务所自主经营、自担风险,制度基本健全;在业务方面,事务所已走向了市场,开拓意识在增强,执业基本规范。

  (三)积极采取措施,进一步解决脱钩改制遗留问题。各地认真清查事务所脱钩改制在人员、财产、职能、办公场所、出资等方面存在遗留问题,针对较为复杂的问题,进行分析研究,采取有效措施,妥善进行处理和解决。

  (四)事务所财务管理、会计核算明显好转。大部分地区事务所建立了财务管理制度,使用了全国统一会计核算软件,与以往检查情况相比,事务所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状况明显好转。

  (五)一些地区全面清理和规范事务所的分支机构,探索管理模式。按照总局年检的有关规定,一些地区对事务所的分支机构进行了全面清理和规范,积极探索分支机构管理模式,对其实施有效的管理。

  (六)大部分事务所涉税服务质量和水平明显提高,在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和提高税收征管质量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三、年检发现的主要问题

  通过各地年检以及抽查,发现有的事务所在执业资质、执业规范、分支机构和财务核算以及其他等方面还存在不完善、不规范的问题。

  (一)事务所执业资质方面。一是少数事务所出资不够规范,存在虚假出资问题;二是少数事务所注册税务师人数达不到规定的最低要求,注册税务师有空挂现象;三是个别事务所未及时办理变更备案手续,个别地区出现“买壳”现象。

  (二)事务所执业规范方面。一是有的事务所委托协议书填写内容不完整,格式欠规范;二是个别的事务所业务报告没有实行三级审核制度;三是有的事务所工作底稿缺少必要的企业基本情况、服务和咨询工作记录。

  (三)事务所分支机构方面。一是少数事务所对分支机构管理不规范,只收取管理费,在人员、财务、业务等方面未进行统一管理;二是有的分支机构没有或只有1名注册税务师。

  (四)事务所财务会计核算方面。一是部分事务所财务管理、会计核算不够规范,存在少计收入、多列支出、缺少原始凭证、费用归类不合理等现象;二是个别事务所在脱钩改制时向税务机关的借款至今没有处理。

  (五)部分事务所支付税务机关租赁费偏高。个别地区事务所支付税务机关租赁费平均占业务收入的30%左右。一是租赁价格高出市场价,二是租用房屋面积远超过经营需求。

  (六)其他方面。一是有些地区事务所还是依托改制前的隶属关系,按照国税局、地税局分管的税收业务来开展涉税业务,人为划分“国税所”和“地税所”;二是个别事务所自身纳税行为不规范;三是个别事务所还存在与税务机关在同一楼内办公现象;四是少数事务所收费偏低,压价情况严重。

  四、整改要求

  各地对年检发现的问题,务必高度重视,要按照下列要求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于2006年6月30日之前上报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一)规范事务所的出资,对虚假出资或不是本所注册税务师个人实际出资的,要限期整改;对不具备出资条件的人员要立即清退,并办理相关手续。

  (二)事务所空挂的注册税务师要立即清除,清除后注册税务师人数达不到设所条件的,责令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仍达不到标准的,注销其执业资质。

  (三)事务所向税务机关的借款应立即归还,仍与税务机关在一起办公的要限期搬离。

  (四)事务所对分支机构要在人员、财务、执业等方面实行统一管理,否则,予以撤销;对未达到本地区设立分支机构标准的,要限期改正,期满后仍达不到标准的分支机构予以撤销。

  (五)事务所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规定,规范会计核算;严格执行行业收费标准;遵守税法有关规定依法纳税,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要办理相关手续。

  (六)事务所没有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的要立即办理;按照市场价格,解决事务所高额支付租赁费问题,规范事务所与税务机关的经济关系。

  (七)事务所与纳税人签订的委托协议书、出具的业务报告要严格按照业务规程和执业准则的规定进行规范,事务所要加强对执业人员和从业人员责任意识、法律意识的教育,规范工作程序。

  (八)事务所是涉税服务中介机构,既可为纳税人提供“国税业务”服务,也可提供“地税业务”服务,不能人为划分“国税所”和“地税所”,税务机关应全面受理事务所为纳税人提供的涉税业务。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二○○六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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