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财政部关于国营工业、供销企业交纳教育费附加有关会计处理的规定

财会字[1986]35号

颁布时间:1986-06-20 00:00:00.000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务院各企业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6]50号文件附发的《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现对国营工业、供销企业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如下:

  一、会计科目

  (一)增设“454应交教育费附加”科目,核算企业应交纳的教育费附加。

  月份终了,企业按规定计算出当月应交纳的教育费附加,工业企业借(减)记“销售”科目,贷(增)记本科目;供销企业借(减)记“商品销售”、“其他业务收入”科目,贷(增)记本科目。

  企业交纳的教育费附加,借(减)记本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等科目。退回多交的教育费附加,借(增)银行存款“等科目,贷(增)记本科目。

  本科目月末借(减)方余额为多交的教育费附加,贷(增)方余额为未交的教育费附加。

  (二)工业企业的“销售”科目、供销企业的“商品销售”、“其他业务收入”科目应增加教育费附加的核算内容。并在有关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二、会计报表

  (一)企业应在会工(会供)01表“资金平衡表”第85行项下增设“未交教育费附加”项目(工业企业为86行,供销企业为85-1行)。

  (二)工业企业应在会工01-1表“应上交及应弥补款项情况表”第60行项下增设16.教育费附加:“,并设置”年初未交数“(61行)、”应交数“(62行)、”已交数“(63行)和”月末未交数“(64行)四个项目。

  供销企业应在会供01-1表“应上交及应弥补款项情况表”第52行项下增设14.教育费附加:“,并设置”年初未交数“(53行)、”应交数“(54行)、”已交数“(55行)和”月末未交数“(56行)四个项目。

  (三)工业企业应在会工02表“利润表”第5行项下增设“教育费附加”项目(5-1行)。

  供销企业应在会工02表“利润表”第10行项下增设“教育费附加”项目(10-1行)。

  (四)工业企业会工03号“产品销售利润明细表”第11栏后增设“教育费附加”专栏(第8栏19栏为实际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浮动企业的“工资增长费用”,第10栏、11栏为企业“销售费用”),并设第12栏“单位费用”和第13栏“金额”两小栏,原第12栏改为14栏,以后各栏类推。

  (五)会工13表“生产费用表”补充资料第22行项下增设“2.本期教育费附加”项目(22-1行),原“2.本期技术转让费”项目中的“2”改为“3”;

  “3.包括在商品产值中的来料加工产品的加工费收入”项目中的“3”改为“4”。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