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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申用平价原油生产的超产成品油征免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产[1988]90号

颁布时间:1988-05-25 00:00:00.000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现行税法规定,对石化总公司和石油部所属企业使用平价原油生产的超产成品油,以高价销售,其高价与平价之间的差价收入暂免征产品税。但据了解,有的地区在实际执行中,对企业代其他单位加工原油而得到的成品油,或企业用高价原油生产的超产高价成品油,也按照上述规定免缴了其产品高平差价收入的产品税,扩大了免税范围,这是不妥的。为了维护税法的严肃性和统一性,对企业用平价原油生产的超产成品油的征免税问题,重申如下:

  一、对超产成品油高平价收入免征产品税的范围,只限于本企业用平价原油生产的超产成品油;对企业代其他单位加工原油而得到的部分成品油,不属于超产成品油的范围,应按其产品实际销售收入和规定的税率征税。

  二、对企业用高价油生产的超产高价成品油,不应按用平价原油生产的超产成品油计算免征产品税,而应按其毛利依55%的税率计算征收产品税。

  三、以前没有按照上述规定执行的,应即改正过来。并从1988年1月1日起补缴应纳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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