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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预算管理司 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司关于征收教育费附加有关会计等处理事项的通知

财税计字[1986]32号

颁布时间:1986-10-15 00:00:00.000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预算管理司 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司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6]50号《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现就征收教育费附加有关会计等处理事项明确如下:

  一、按规定,教育费附加随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征收,为了加强征收管理,简化缴纳手续,在填开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专用缴款书时,同时计征教育费附加,用一张税票,与正税分别反映,会计缴纳入库,目前暂用现行专用缴款书,在正税下面的空格中填列教育费附加收入。以后印制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专用缴款单时,应加设教育费附加专栏。

  有关完税证、汇总缴款书的处理,比照专用缴款书的办法办理。

  二、教育费附加收入,国库报表不单独反映,计入正税之内,由县、市以税务机关按月办理退库,通过银行划入同级教育部门的教育费附加专户。教育费附加应按正税收入的预算科目、预算级次退库。中央石油、电力、石化、有色金属四个部门直属企业和事业单价按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缴纳的教育费附加不按正税计算中央和地方的分成,一律随正税中属于地方收入的百分之三十部分金额入地方库,并从地方收入中办理退库和划转。在办理教育费附加收入退库时,税务部门应在收入退还书上加盖“教育费附加退库”戳记,与正常的收入退库加以明显区别,以便加强对收入退库的管理。

  为了保证国家财政库款的准确性,便于对财政收入掌握、调度,教育费附加收入的退库应在月底国库结帐前办理。

  对教育费附加收入的退库,各级国库应严格审核、加强监督。

  三、为了正确办理退库,如实反映税收收入情况,征收教育费附加的各级税务机关应按照预算科目的款、项单独设立教育费附加的会计帐,分款、项记载教育费附加的收入和退库;教育费附加与各项税收要分别核算、单独反映现行的税收电报、会计、统计报表的工商税收数字内均不包括教育费附加。

  为了便于税务部门核对国库收入数字,税务总局设计了一张教育费附加会计表(见表式),税收收入加上随同征收的教育费附加收入尚未退库前部分,应该同国库报表的税收数字相等,教育费附加会计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自行印制、使用(不报总局)。

  四、在现行税收电月报中增列一个项目(第六十二项)单独反映教育费附加收入。

  请依照办理。

  附件:教育费附加会计月报表

  编报机关:1986 年 月份 金额单位:元

项 目

入库数

退库数

备注

累计

本月

累计

本月

  总 计

  一、产品销附加

  1.中央石油企业产品税

  2.中央电力企业产品税

  3.中央石化企业产品税

  4.中央有色金属企业产品税

  5.一般产品税

  6.中央烟草企业产品税

  二、增值税附加

  1.中央石油企业增值税

  2.中央电力企业增值税

  3.中央石化企业增值税

  4.中央有色金属企业增值税

  5.一般增值税

  三、营业税附加

  1.中央石油企业营业税

  2.中央电力企业营业税

  3.中央石化企业营业税

  4.中央有色金属企业营业税

  5.一般营业税

  6.中央烟草企业营业税

 

 

 

 

 

  注:“中央烟草企业产品税”、“中央烟草企业营业税”两项为浙江、山东两省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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