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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普通标准住宅划分问题

新地税三字[1997]27号

颁布时间:1997-08-06 00:00:00.000 发文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 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住宅建设标准暂行规定》,对纳税人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暂按以下标准掌握划分确定:

  (一)面积标准:每套住宅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含120平方米)为普通标准住宅。

  (二)价格标准:单位售价在安居工程售价基础上上浮100%,不超过此标准的为普通标准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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