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发[1984]10号
颁布时间:1984-09-18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务院
国务院同意财政部《关于在国营企业推行利改税第二步改革的报告》和《国营企业第二步利改税试行办法》,现转发给你们,从今年十月一日起试行。
利改税第二步改革,是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通过这次改革,把国营企业的分配关系用税的形式固定下来,较好地解决企业吃国家“大锅饭”的问题,为落实企业自主权提供了必要条件,使企业逐步做到“独立经营,自负盈亏”,调动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可以预料,这对理顺经济,搞活经济,推动城市,经济体制改革,提高社会经济效益,必将发挥重大作用。
利改税第二步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地区、各部门一定要加强领导,组成精干的办事机构,把这件事切实办好。各级领导要深入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和解决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重大问题要随时向上反映,有关部门要抓紧研究解决办法。调整税率和增加新税,这是税、利之间的转移,不牵涉物价的变动。所有企业都要努力挖掘内部潜力,增产增收,绝不能以增税为由,自行提高物价或变相涨价。
附:财政部关于在国营企业推行利改税第二步改革的报告
按照国务院的决定,利改税第二步改革将于今年十月一日起在全国试行。在六月底召开的全国第二步利改税工作会议上,详细讨论和修改了 《国营企业第二步利改税试行办法》和产品税、增值税、盐税、营业税、资源税、 国营企业所得税等六个税收条例[草案],以及国营企业调节税征收办法。现将试行办法报请审批,并就几个主要问题报告如下:
一、暂缓开征地方税。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精神,确定对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等四个地方税,保留税种,暂缓开征。何时开征,另行报批。在未经正式颁发以前,除了个别地区在一九八三年已经试行开征的以外,各地都不得开征,也不得以收费等形式变相征收。
二、对已经实行利润递增包干等办法的企业,要区别情况进行处理。国务院办公厅已于今年七月十三日发出了《关于今后不再批准企业实行利润递增包干等办法的通知》,各地区、各部门应当严格按照通知的各项规定办理。
三、要加强对这项改革的领导。利改税第二步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领导,建议各级政府要有一位领导同志负责抓这项工作。要广泛宣传利改税第二步改革的重大意义,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地区、各部门要从财政、税务机关抽调精干人员组成利改税办公室,负责办理日常工作。要及早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实施方案。企业的调节税税率,要在今年十一月底以前,汇总上报财政部核批。
四、要严格执行国家的价格政策,防止物价波动。这次利改税第二步改革,调整了部分产品的税率,并开征了一些新税,是为了解决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要向企业讲清楚,这是税、利之间的转移,不牵涉到价格的变动。任何企业都不准以国家增税为由,自行提高物价,降低产品质量,缺斤少两,变相涨价,损害群众利益。
五、要帮助企业推行内部经济责任制。利改税第二步改革,能不能达到预期目的,还要看国家与企业之间的分配关系问题解决之后,企业能不能在内部认真实行经济责任制,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解决职工吃企业“大锅饭”的问题。希望各级经委、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结合企业整顿,督促企业实行不同形式的经济责任制,在提高经济效益上下功夫。要鼓励企业挖掘内部潜力,增产增收,为企业求发展,为国家作贡献。
六、要严格财政、税务监督。通过这次改革,进一步扩大了企业自主权,国家对企业不必要的行政干预可以大大减少。企业依法纳税后,利润归企业支配。但是,不能认为实行利改税以后,国家就可以不再进行财政监督了。各级财政、税务机关应当根据《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和国营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对企业成本列支范围和成本、利润的计算,进行严格检查监督,防止偷税、漏税等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
以上报告,请审议。如无不妥,请连同《国营企业第二步利改税试行办法》批转各地区、各部门,从一九八四年十月一日起试行。
附:财政部《国营企业第二步利改税试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