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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增强防范意识谨防经济诈骗活动的通知

国税办函[2006]594号

颁布时间:2006-07-20 18:07:04.000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近日,有人冒充“中国税务培训网”并自称是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室代管的直属单位,向各地有关单位发出了《关于“组织财税系统赴境外考察”的通知》,邀请“各地主抓财税工作的市、县(区)长、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及各事业单位相关领导”参加其组织的境外考察活动。经初步调查,中国税务培训网属商业网站,该网从未组织过境外培训考察活动,也从未发过此通知。此种行为的性质正在进一步调查中。为增强各级税务机关的防范意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增强防范意识。社会上一些不法分子不时冒用国家机关或领导同志的名义,以各种培训、推销书籍和境外考察以及困难求助等手段在税务系统进行经济诈骗活动,花样不断翻新,具有一定的欺骗性。总局多次向各地税务机关发出通知,重申上级机关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下级机关搞推销活动,总局领导也从未向下级提出任何个人的要求等。各地税务机关尤其是领导同志务必提高警惕,增强防范意识,对一些非正常渠道的电话、传真等要加以判别,把握不准的信息要及时向上级请示报告,积极做好各项防范工作。

  二、严肃外事纪律。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外事工作管理规定》(试行)第十三条“随团出访应由邀请方向总局发出国任务书,由国际税务司审核上报局领导。不得参加公司、企事业单位或政府机关的单位免费邀请的出访团组,以及出访费用畸高、带有商业性质或与税收业务无关的团组”的规定,一律不得擅自参加社会上组织的各类带有营利性、商业性的组团出访活动,违反有关规定的,费用完全由个人承担,并要依照有关纪律规定严肃处理。

  三、及时反馈信息。为积极防范各类诈骗行为,各地税务机关除了做好自我防范外,还要认真做好情况报告和信息反馈工作,对接到的可疑信息或发现的涉嫌经济欺骗活动等,要及时进行核实并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此类活动涉及其他地区乃至全国的,应同时向总局报告,总局将视情移送有关部门严肃查处,并向全国税务系统通报。

  二○○六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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