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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所属企业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税函[2007]62号

颁布时间:2007-01-10 10:08:43.000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北京、河北、山东、江苏、安徽、河南、湖北、湖南、四川省(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中国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6年度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通知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49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中国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2006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3124万元。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技术开发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该公司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超过集中提取数额的部分,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附件:中国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6年度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一月十日

中国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6年度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

企业名称 

金额(万元) 

地址  

中国南车集团株洲电力机车有限公司  437   湖南省株洲市 
中国南车集团资阳机车有限公司  305   四川省资阳市 
中国南车集团戚墅堰机车车辆厂  432   江苏省常州市 
南车四方机车车辆股份有限公司  370   山东省青岛市 
中国南车集团南京浦镇车辆厂  240   江苏省南京市 
中国南车集团株洲车辆厂  148   湖南省株洲市 
中国南车集团眉山车辆厂  151   四川省眉山市 
中国南车集团铜陵车辆厂  38   安徽省铜陵市 
中国南车集团成都机车车辆厂  43   四川省成都市 
中国南车集团洛阳机车厂  27   河南省洛阳市 
中国南车集团北京二七车辆厂  224   北京市丰台区 
中国南车集团石家庄车辆厂  116   河北省石家庄市 
中国南车集团武汉江岸车辆厂  70   湖北省武汉市 
中国南车集团株洲电力机车研究所  410   湖南省株洲市 
中国南车集团戚墅堰机车车辆工艺研究所  113   江苏省常州市 

合 计 

3,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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