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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2006年度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税函[2006]1281号

颁布时间:2006-12-29 09:23:37.000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山东、江苏、安徽、浙江、福建、江西、河南、湖北、湖南、重庆、四川、陕西、宁夏、甘肃省(区、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国家电网公司《关于向所属企业集中提取技术开发费的请示》(国家电网财〔2006〕433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49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国家电网公司2006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88758万元。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技术开发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该公司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超过集中提取数额的部分,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附件: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2006年度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2006年度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

序号 

单位名称  

金额(万元) 

所在地 

1  华北电网有限公司  2908  北京市 
2  北京电力公司  3200  北京市 
3  天津市电力公司  1800  天津市 
4  山东电力集团公司  7300  山东省济南市 
5  河北省电力公司  3500  河北省石家庄市 
6  山西省电力公司  3200  山西省太原市 
7  东北电网有限公司  800  辽宁省沈阳市 
8  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  5000  辽宁省沈阳市 
9  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  1600  吉林省长春市 
10  黑龙江省电力公司  2200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11  华东电网有限公司  3000  上海市 
12  上海市电力公司  5100  上海市 
13  江苏省电力公司  10500  江苏省南京市 
14  浙江省电力公司  8600  浙江省杭州市 
15  安徽省电力公司  2900  安徽省合肥市 
16  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  3300  福建省福州市 
17  华中电网有限公司  1900  湖北省武汉市 
18  湖北省电力公司  3400  湖北省武汉市 
19  湖南省电力公司  2600  湖南省长沙市 
20  河南省电力公司  4600  河南省郑州市 
21  江西省电力公司  1900  江西省南昌市 
22  四川省电力公司  3400  四川省成都市 
23  重庆市电力公司  1400  重庆市 
24  西北电网有限公司  150  陕西省西安市 
25  陕西省电力公司  1900  陕西省西安市 
26  甘肃省电力公司  1600  甘肃省兰州市 
27  宁夏电力公司  1000  宁夏区银川市 
   合 计  88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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