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7]1136号
颁布时间:2007-11-18 09:39:02.000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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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中国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7年度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通知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49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中国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2007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3661万元。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技术开发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该公司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超过集中提取数额的部分,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附件:中国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7年度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
企业名称 |
金额(万元) |
所在地区 |
中国南车集团株洲电力机车有限公司 | 470 | 湖南省株洲市 |
中国南车集团资阳机车有限公司 | 317 | 四川省资阳市 |
中国南车集团戚墅堰机车车辆厂 | 302 | 江苏省常州市 |
南车四方机车车辆股份有限公司 | 508 | 山东省青岛市 |
中国南车集团南京浦镇车辆厂 | 215 | 江苏省南京市 |
中国南车集团株洲车辆厂 | 259 | 湖南省株洲市 |
中国南车集团眉山车辆厂 | 255 | 四川省眉山市 |
中国南车集团铜陵车辆厂 | 132 | 安徽省铜陵市 |
中国南车集团成都机车车辆厂 | 91 | 四川省成都市 |
中国南车集团洛阳机车厂 | 107 | 河南省洛阳市 |
中国南车集团北京二七车辆厂 | 246 | 北京市丰台区 |
中国南车集团石家庄车辆厂 | 185 | 河北省石家庄市 |
中国南车集团武汉江岸车辆厂 | 149 | 湖北省武汉市 |
中国南车集团株洲电力机车研究所 | 348 | 湖南省株洲市 |
中国南车集团戚墅堰机车车辆工艺研究所 | 77 | 江苏省常州市 |
合 计 |
3661 |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