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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香港海洋公园公司广州代表处免税问题的批复【失效】

国税函[2007]273号

颁布时间:2007-03-06 16:45:00.000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2文件规定,本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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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局《关于香港海洋公园公司广州代表处免税问题的请示》(粤国税发〔2006〕260号)收悉,批复如下:

  香港海洋公园公司广州代表处于2006年设立,主要从事有关总机构业务的联络与咨询。香港税务局已出具证明,证实其总机构香港海洋公园公司是非营利性机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6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28号)的规定,对香港海洋公园公司广州代表处从事的业务活动,凡符合国税发〔1996〕165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款第2项规定范围的,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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