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7]1114号
颁布时间:2007-11-15 13:41:29.000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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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中国昊华化工(集团)总公司向所属企业提取200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115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7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200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税务总局上述三个文件的规定,在该公司及其所属企业进行年终纳税申报时,对其总机构管理费的提取、使用、税前扣除等有关事项进行严格审核和管理。
附件:中国昊华化工(集团)总公司所属企业200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二○○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附件:
中国昊华化工(集团)总公司所属企业200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序号
单 位
金额(万元)
所在地
1
中联橡胶(集团)总公司
34
北京市海淀区
2
湖南昊华化工有限公司
80
湖南省株洲市
3
益阳橡胶塑料机械集团有限公司
60
湖南省益阳市
4
深圳通达化工总公司
39
深圳市福田区
5
昊华南方(桂林)橡胶有限责任公司
97
广西省桂林市
6
大连化工研究设计院
42
大连市沙河口区
7
北京橡胶工业研究设计院
39
北京市海淀区
8
昊华精细化工总公司(原中化化工科学技术研究总院)
40
北京市朝阳区
9
中化地质矿山总局
105
北京市西城区
10
黎明化工研究院
49
河南省洛阳市
11
西南化工研究设计院
68
四川省成都市
12
天华化工机械及自动化研究设计院
57
甘肃省兰州市
13
中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121
北京市朝阳区
14
昊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162
北京市海淀区
15
光明化工研究设计院
29
大连市甘井子区
16
锦西化工研究院
27
辽宁省葫芦岛市
17
四平昊华化工有限公司
103
吉林省四平市
18
昊华工程有限公司
58
北京市朝阳区
19
昊华西南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原自贡鸿鹤股份有限公司)
300
四川省自贡市
20
昊华北方化工公司
296
北京市西城区
21
上海乳胶厂
18
上海市
22
中橡集团碳黑工业研究设计院
48
四川省自贡市
23
西北橡胶塑料研究设计院
11
陕西省咸阳市
24
中橡集团沈阳橡胶研究设计院
13
辽宁省沈阳市
25
昊华海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59
北京市海淀区
26
昊华华东化工公司
45
上海市浦东区
合计
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