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7]1261号
颁布时间:2007-12-17 09:37:04.000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吉林、黑龙江、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四川、陕西、甘肃省国家税务局:现将中国航空工业第二集团公司2007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正保会计网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49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中国航空工业第二集团公司2007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2000万元。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技术开发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国航空工业第二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7年度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
二○○七年十二月十七日
附件:
中国航空工业第二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7年度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
序号 | 单 位 | 金额(万元) | 地址 |
1 | 哈尔滨飞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122厂) | 200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
2 | 江西洪都航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320厂) | 200 | 江西省南昌市 |
3 | 昌河飞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372厂) | 200 | 江西省景德镇市 |
4 | 哈尔滨东安发动机(集团)有限公司(120厂) | 200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
5 | 中国南方航空工业有限责任公司(331厂) | 200 | 湖南省株洲市 |
6 | 汉中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012基地) | 200 | 陕西省汉中市 |
7 | 郑州飞机装备有限责任公司(124厂) | 300 | 河南省郑州市 |
8 | 成都发动机(集团)有限公司(420厂) | 100 | 四川省成都市 |
9 | 新乡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 200 | 河南省新乡市 |
其中:豫北机械厂(103厂) | 50 | 河南省新乡市 | |
豫新航空环控设备有限公司(134厂) | 100 | 河南省新乡市 | |
平原机械厂(116厂) | 30 | 河南省新乡市 | |
新乡市巴山精密滤材有限公司(540厂) | 20 | 河南省新乡市 | |
10 | 四川泛华航空仪表电器厂(205厂) | 50 | 四川省雅安市 |
11 | 湖南航空工业局(013基地) | 50 | 湖南省长沙市 |
12 | 武汉航空仪表有限责任公司(181厂) | 30 | 湖北省武汉市 |
13 | 兰州飞行控制有限责任公司 | 20 | 甘肃省兰州市 |
14 | 兰州航空机电有限责任公司 | 20 | 甘肃省兰州市 |
15 | 长春航空液压控制有限公司 | 30 | 吉林省长春市 |
合 计 | 2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