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7年度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税函[2007]1226号

颁布时间:2007-12-10 09:33:38.000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北京、天津、辽宁、江苏、浙江、安徽、山东、河南、广东、广西、重庆、四川、陕西、甘肃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正保会计网校

  现将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向所属企业提取2007年度技术开发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49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2007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2970万元,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技术开发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该公司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超过集中提取数额的部分,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附件: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7年度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

  二○○七年十二月十日

  附件:

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7年度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

序号  企业名称  金额(万元)  所在地 
1  合 计  2970    
2  中国机械设备进出口总公司  847  北京市宣武区 
3  中国工程与农业机械进出口总公司  375  北京市海淀区 
4  中国进口汽车贸易中心  79  北京市海淀区 
5  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  53  北京市东城区 
6  中国联合工程公司  112  浙江省杭州市 
7  中国重型机械研究院  280  陕西省西安市 
8  中国电工设备总公司  20  北京市海淀区 
9  中国重型机械总公司  96  北京市海淀区 
10  中国工程机械总公司  34  天津市新技术产业园区 
11  中国电器科学研究院  110  广东省广州市 
12  中国磨料磨具进出口公司  38  河南省郑州市 
13  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  105  北京市东城区 
14  兰州石油机械研究所  105  甘肃省兰州市 
15  中国汽车工业工程公司  37  天津市南开区 
16  中国通用机械工程总公司  13  北京市宣武区 
17  合肥通用机械研究院  89  安徽省合肥市 
18  中国机械工业成套工程总公司  25  北京市西城区 
19  桂林电器科学研究所  34  广西区桂林市 
20  天津电气传动设计研究所  51  天津市河东区 
21  洛阳中收机械装备有限公司  37  河南省洛阳市 
22  中国汽车工业国际合作总公司  20  北京市海淀区 
23  济南铸造锻压机械研究所  62  山东省济南市 
24  广州机械科学研究院  32  广东省广州市 
25  洛阳轴承研究所  108  河南省洛阳市 
26  机械工业第六设计研究院  62  河南省郑州市 
27  北京起重运输机械研究所  19  北京市东城区 
28  沈阳仪表科学研究院  27  辽宁省沈阳市 
29  成都工具研究所  45  四川省成都市 
30  重庆仪表材料研究所  9  重庆市北碚区 
31  兰州电源车辆研究所  13  甘肃省兰州市 
32  郑州磨料磨具磨削研究所  22  河南省郑州市 
33  苏州电加工机床研究所  11  江苏省苏州市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