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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销毁多余“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和“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的通知

国税函[2007]1326号

颁布时间:2007-12-28 09:57:00.000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由于从2004年起出口货物退增值税不再使用专用缴款书和完税分割单,“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和“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用量急剧下降。目前有的地区尚有较多库存,长时间存放不仅会降低压感水印纸的使用效果,而且将增加税收票证管理的成本。鉴于上述情况,税务总局决定将多余“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和“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进行销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项工作由各省税务机关票证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各省税务机关要在认真核实本省现有库存量的基础上,统一安排留存和销毁数量。

  二、留存数量可根据近两年票证填用情况,安排留存5年的用量。库存不足的应在省内进行调剂,多余的可进行销毁。

  三、需要销毁的,应按“税收票证销毁”有关规定,逐级上缴至省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编制“税收票证销毁清册”后,统一进行销毁。

  四、税务总局将在一定时期内保留部分库存,用量不足的地区应尽快向税务总局申请。

  五、请各省于2008年6月30日前,将清理销毁工作情况和附表(见附件1)上报税务总局计划统计司。

  附件: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和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留存和销毁情况统计表

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和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留存和销毁情况统计表

省(市)国家税务局

地区名称  专用缴款书(份)  完税分割单(份) 
销毁前库存  计划年度用量  留存量  销毁量  销毁前库存  计划年度用量  留存量  销毁量 
                          
                          
                          
                          
                          
                          
                          
                          
                          
                          
                          
                          
                          
                          
                          
                          
                          
                          
                          

  2007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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