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8]41号
颁布时间:2008-01-10 10:37:48.000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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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中国化学工程集团公司向所属企业提取200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115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7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385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税务总局上述三个文件的规定精神,在该公司及其所属企业进行年终纳税申报时,对其总机构管理费的提取、使用、税前扣除等有关事项进行严格审核和管理。
附件:中国化学工程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一月十日
中国化学工程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序号 | 企业名称 | 金额(万元) | 企业地址 |
1 | 中国化学工程第一岩土公司 | 40 | 河北沧州 |
2 | 中国化学工程南京岩土工程公司 | 30 | 江苏南京 |
3 | 中国天辰化学工程公司 | 495 | 天津市 |
4 | 中国化学工业第二设计院 | 405 | 山西太原 |
5 | 中国成达工程公司 | 1469 | 四川成都 |
6 | 中国化学工业桂林工程公司 | 89 | 广西桂林 |
7 | 中化二建集团有限公司 | 188 | 山西太原 |
8 | 中国化学工程第三建设公司 | 330 | 安徽淮南 |
9 | 中国化学工程第四建设公司 | 75 | 湖南岳阳 |
10 | 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公司 | 115 | 湖北襄樊 |
11 | 中国化学工程第七建设公司 | 105 | 四川成都 |
12 | 中国化学工程第九建设公司 | 24 | 辽宁盘锦 |
13 | 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一建设公司 | 165 | 河南开封 |
14 | 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二建设公司 | 20 | 河北石家庄 |
15 | 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三建设公司 | 124 | 河北沧州 |
16 | 中国化学工程第十四建设公司 | 30 | 江苏南京 |
17 | 中国化学工程第十六建设公司 | 82 | 湖北宜昌 |
18 | 中国化学工程重型机械化公司 | 39 | 北京大兴 |
19 | 北京化旭工程建设监理事务所 | 25 | 北京六铺炕 |
总 计 | 385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