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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及计算机自动考核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5]875号

颁布时间:2005-09-24 17:53:26.000 发文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为贯彻落实全国税务系统深入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工作会议精神,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工作的意见》(国税发[2005]144号)的要求,总局决定在全国国税系统开展“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第二批扩大试点工作,在全国地税系统开展计算机自动考核试点工作。现就试点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试点的单位

    国税系统:凡是在2005年底之前已经运行总局省级数据集中模式(包括1.1和2.0两个版本)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均为“系统”第二批扩大试点单位。各试点单位要按照统一要求、分步实施的原则,在本省(市)内至少选择1-2个地市级单位试运行“系统”,有条件的也可以在全省(市)范围内试点运行。

    地税系统:经过广泛征求意见,综合考虑各地实际情况,总局确定:河北省、辽宁省、江苏省、安徽省、福建省、山东省、河南省、海南省、重庆市、云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为计算机自动考核试点单位。根据金税工程三期建设规划要求,上述单位开展试点要以省(市)为单位开发自动考核软件,也可以借鉴其他省市开发并试运行成功的自动考核软件,根据自身情况进行必要改造后,实行自动考核。试点范围的要求与国税系统相同。

    二、试点目标与任务

    试点的目标是:根据试点工作的要求,通过试点单位运行“系统”和试行计算机自动考核,总结经验,以点带面,为下一步在全国税务系统全面推行“系统”及计算机自动考核奠定基础。

    试点的任务是:国税系统通过试运行“系统”,验证软件设计的功能、运行效率及各项参数设置的合理性,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完善软件;地税系统通过试行计算机自动考核,探索推行自动考核的方式与方法,为建立健全全国地税系统统一的税收执法责任制计算机自动考核机制创造经验。

    三、试点时间与步骤

    试点分为四个阶段:

    (一)准备阶段。试点单位要按照总局的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具体的试点地市,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于2005年9月30日前上报总局。

    (二)模拟运行阶段。从2005年10月1日开始至12月31日止,各试点单位完成岗位职责的配置、工作规程的调整、执法人员的培训等工作,在此基础上,完成软硬件设备的安装调试、系统初始化、垃圾数据清理、系统模拟运行等工作。

    (三)实际运行阶段。从2006年1月1日起,各试点单位全面运行“系统”,试行自动考核。

    (四)总结完善阶段。从2006年7月1日开始,各试点单位要进行试点工作调研,总结试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经验,对深入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实行计算机自动考核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于2006年7月31日前上报总局。

    四、保障措施

    (一)师资保障。总局统一组织对国税系统试点单位的师资培训,包括“系统”业务操作培训和技术培训两个方面。地税系统的试点单位可以省为单位自行组织培训。按照逐级培训原则,参加统一培训人员将是所在省市今后全面推行工作的主要师资培训力量。

    (二)业务、技术支持。总局负责协调业务、技术工作,并随时给予试点单位业务和技术上的指导,保障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

    五、几点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试点单位要按照全国税务系统深入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工作会议的要求,充分认识推行执法责任制的重要意义和试点所肩负的责任,切实加强领导,进一步统一思想,要制定具体可行的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开展试点工作。

    (二)充分准备,精心组织。各试点单位要按照本通知的要点,充分做好试点前的准备工作,试点前,技术设备安装调试、人员培训和初始化工作必须到位,保障试点工作如期进行。

    (三)扎实推进,务求实效。各试点单位要及时收集运行中存在的问题,组织技术业务力量集中解决问题,切实做好试点工作,为全面推行提供有益的经验。

    (四)对于未列入第二批扩大试点的地区,要按照总局深入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的工作部署,积极探索,开展工作,不能消极等靠,要按规定认真做好人工考核工作,并积极创造条件为今后推行“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和计算机自动考核奠定基础。

    附件: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环境要求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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