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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人员不准接受纳税户宴请的规定(试行)

国税发[1995]33号

颁布时间:1995-02-17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培训中心、长春税务学院:

  中央纪委五次全会提出,在同国内的单位和个人交往中,不准接受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分别作出易于操作的明确的具体规定,并严格执行。为贯彻落实好中央纪委的这一要求,结合税务部门的实际,现规定如下:

  一、税务人员一律不准接受纳税户的宴请。如有违者,一次给予批评教育,两次给予警告处分,三次给予记过处分。凡接受纳税户宴请的,纳入干部年度考核,视情节扣发年度奖金。屡教不改者,予以辞退。

  因接受纳税户宴请使税款流失,给国家造成损失的,要从严处理,直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各级税务部门的领导要关心和重视税务人员生活,要办好小食堂,努力解决好干部职工的就餐问题。税务人员到纳税户执行公务,一般不准在纳税户就餐;偏远地区确需在纳税户就餐的,可按规定吃工作餐。

  三、对于一些单位在大的庆典活动时,并非单独请税务部门参加的宴请,经领导批准可以派人参加,个人不得私自赴宴。

  四、各级税务部门的领导要以身作则,带头执行好上述规定。要充分认识到税务人员接受纳税户宴请是关系到税务干部队伍廉政建设的大问题。要认真负起责任,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抓好落实工作。各级税务纪检、监察部门要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加强日常的监督检查。如发现违犯者,必须按本通知规定做出严肃处理。

  各级税务部门接此通知后,要迅速将通知精神传达到每个干部职工,并通过各种新闻媒介广为宣传,以便接受社会的监督。今年上半年各地要进行一次自上而下的全面检查,对贯彻不力,问题仍然不断发生的单位,要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争取今年在禁止接受纳税户宴请问题上有一个明显的好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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